履行请假手续是职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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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请假手续是职工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2-04-24

 

 

王某于1999年3月29日到某纸业公司上班,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以来王某多次请病假,至2010年10月累计请假254天,且大多数是事后补假,公司均给予准假,但除准假休息外,王某还存在多次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即休息的情况。2010年3月公司对王某作出“留用察看”决定,并明确要求王某按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再休假。2010年9月王某又出现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的情况,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王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屡次不请假即休息行为,不符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单位在尽到管理义务后,王某又出现违规行为,单位依规章对其作出解除合同处理,并无不当,故未支持王某的诉求。

 

启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休假时间外,对于其他的休假,劳动关系当事双方应当依据规章制度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也即:职工合情合理的休假,如患病治疗的病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但职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而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可以对职工休假进行管理,但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职工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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