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技术性特征

望着头顶的密尔、霍布豪斯、哈贝马斯、帕多瓦尼、田口守一、王泽鉴等等学者的著作,心头总有一种茫然,在法学领域,哪怕是一个很小的部门,都可以衍生出极其丰富多彩的理论,该如何学习并使之变为指导自身工作的活的知识呢?缺少的不是书,而是对书中思想的理解与转化成实践的能力。现代社会法律规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杂,那种幻想能将法学知识全部融会贯通,成为博采众长的人物是很难实现的,事实证明,这不过是给自己找个不求甚解的理由和借口罢了。如果说你什么都懂,那么也就意味着你什么都不精通,法律的技术性特点越来越显示出来,作为律师的专业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这种趋势其实就是法律技术性特征的一种外在表现。

因此,在笔者看来,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法律首先是一门技术,这种技术必须较少考虑某些暂时不切实际的原则和理想,必须深入中国社会的细微处,解决最为现实的问题,只有解决了问题,才能赢得尊严。其次,法律才是一种思想,一种需要借助各种条件和相当的时间,方能为全社会认同的思想,只有这样,法律的理想才能得以更好地实现。在某些场合,法律并不保守,法律甚至超越了其他社会科学,走在了前列,只是尚未发挥其作用而已,正如法谚所言——法律也许会沉睡,但绝不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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