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对劳动法适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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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对劳动法适用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含7编1附则,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共84章,1260条,总计10万多字。《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没有包含劳动法相关内容,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在劳动关系领域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劳动法的精神,对《民法典》的一般规则进行审查后适用,因此《民法典》的施行对劳动用工来具有一定影响,其中主要包括对员工隐私的保护、对员工人格权的保护、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影响、对主体资格的影响以及民法典规则在劳动用工中的适用等方面。具体表现在:

 

1.赋予村委会、居委会劳动法用工主体的资格

 

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民法典扩大了用人单位主体的适用范围,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如果居委会、村委会招用人员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与居委会、村委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侵害时不能获得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困境。

 

2.单位采集和使用员工个人信息应合规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5条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另外,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还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作了规定。

 

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员工的个人信息,但一定要依法进行。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阶段,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等。在职阶段,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对于员工的私密信息,如生活经历、婚育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爱好等,单位不得收集,否则就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同时要确保收集的员工信息用于正当目的,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未经员工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

 

3.单位行使管理权,切勿侵犯员工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一般理解相对于办公场所、生产场所等公共空间而言,单位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的范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企业角度,应该是非履行劳动合同的活动、信息,属于员工本人的私人事务。

 

单位应当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为了加强管理,可以安装监控视频,但应当限于公共空间或区域,监控电脑、手机、公务车等应当事先告知使用人。现实生活中,个别单位在非工作场合安装摄像头以达到全方位监控员工之目的,有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获得员工病历后散布出去等,这些做法都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4.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完善,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这种变化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更加谨慎、用心,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最终应由自己买单。

 

 

5.派遣员工因工侵权,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修改,即“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将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按份责任,从而改变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较轻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6.单位的处罚行为将受限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对某些带有人身侮辱的性质,有损个人尊严,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的行为单位将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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