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

企业欠薪保障金

 

(一)欠薪定义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二)征缴机构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工作。

 

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 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外来人员就业 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所管理的参保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工作。

 

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 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 薪保障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实施监察。

 

 (三)缴费主体

 

第十条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 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 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薪保障费。

        

(四)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缴费的标准和数额)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的具体数额, 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第十二条(缴费的调整与公布)

根据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适时提出调 整缴费标准或者暂停征缴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并向社会公布。

        

(五)欠薪保障费列支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六)追偿欠薪保障金垫付

 

第二十条(欠薪追偿权的转移)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作出垫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垫付部分取得对企业的欠薪追偿权。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不影响其依法要求企业支付其他欠薪部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偿还义务)

 

企业应当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济途径)

 

 

企业拖延或者拒不偿还被垫付的欠薪款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清算程序中的追偿)

 

 

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垫付欠薪款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等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并依法优先受偿。

九、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为追偿。

 

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协助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追偿垫付的欠薪。

 (七)拒不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参考法规:http://www.shanghailsw.com/%E4%B8%8A%E6%B5%B7%E5%B8%82%E5%8A%B3%E5%8A%A…http://www.shanghailsw.com/%E4%B8%8A%E6%B5%B7%E5%B8%82%E4%BC%81%E4%B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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