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法律规定

 

 

 

一、什么叫医疗期,如何界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可见,医疗期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由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结合病历、挂号费收据等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

 

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法定”期间,比如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固定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不确定的期间,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

 

二、医疗期有多长,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SPAN>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精神,医疗期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第一次请病休时间起算,累计计算,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享受哪些待遇?

 

(一)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等。

 

(二)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等。

 

(三)以超过停工医疗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合同未到期的,还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等。

 

(四)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如何支付?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精神,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下列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精神,单位以超过停工医疗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另外,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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