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 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救济费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二、 非因工死亡亲属困难补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劳保福发[2005]9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

三、上述费用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困难企业由其归口管理的委办(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予以解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二○○五年三月十日

另: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苏ICP备11080979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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