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案,仲裁怎判断

仲裁诉讼

民办学校生活老师时某因将宿舍被盗情况报警,在距离合同到期3个月时被学校辞退,仲裁以人事争议不予受理,起诉后学校过了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称时某系考核不合格而被辞退。

 

争议焦点:法院应否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学校辞退有什么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1.本案属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均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排斥在用人单位之外,且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主要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依据,而非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而定,时某不具有教师资格,其与学校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且经仲裁前置程序,双方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学校辞退无证据。学校以时某违纪、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时某所举证据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时某又对此逾期提交证据不同意质证,学校只能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因诉讼期间双方劳务协议到期终止,不导致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又因时某未上班系学校辞退所致,而非时某主观上不履行劳动义务,故辞退日至合同期满期间工资损失应予支付,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学校支付时某辞退日至合同期满日前未上班期间的工资。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讲解仲裁法》第52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6日国办发〔2002〕35号第7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度、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2003年12月1日〔2003〕行他字第5号,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进行的人事裁决,该裁决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章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此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9月5日法释〔2003〕13号)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2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3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分类标签

苏ICP备11080979号-2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