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低工资发放处理

zuidigongzi—、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该最低标准支付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适用月最低标准,而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小时最低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等都是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差别,即使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1.加班工资不计入最低工资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另外,还对“正常劳动作了明确的补充说明——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该规定体现了两个前提条件:

(1)    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该条件要求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即加班加点并不符合该时间条件。

 

(2)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该条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劳动,也就是说如有未达到规定考勤的、旷工等情节,因为属于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而使企业不需要保证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而可以依法低于该最低标准进行支付。

 

2.福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看,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也不包括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但有人会问在实践中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规定,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其没有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但《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规定,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在各地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2001年之前的最低工资未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在这之后的最低工资中包括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此外,在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而且,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剔除的三项内容中不包括劳动者保险这一项,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就废止了,并且其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也明确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根据新法效力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被认定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计人最低工资的。
 

四、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      职工请事假的:职工请事假,可以按照未提供“正常劳动”认定,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因此,劳动者请事假的,如按照请假期长短来进行计算,最后发放时就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企业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见,除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分类标签

苏ICP备11080979号-2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