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高薪劳动合同

企业高管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在各国立法中基本不会被纳入劳动者的范围之内。一方面因为高管人员实际上代表用人单位的利益,从而处于与劳动者利益对立的角度,而与劳动者的整体利益直接发生冲突。因此在维护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集体工资谈判、罢工决定权等情形下,此类人员理所当然的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的。另一方面,因为高管人员处于用人单位管理的核心,对用人单位来说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因此此类人员的聘用,多数是用人单位股东或者直接代表股东的董事会等投资者决定的,而不是像雇佣劳动者那样,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

 

在多数情况下,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仅仅是满足我国特殊的法律规定而采取的形式而已,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选任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这样的事实,但是因为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并没有区分企业高管和普通劳动者,所以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企业高管原则上也应该享有。

由于企业高管有机会接触到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等材料,在诉讼中,需要法院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诉请,以防其利用其特殊的条件,恶意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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