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务任免通知书是变更合同中岗位的直接证据

公司职务任免通知书是变更合同中岗位的直接证据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28日,李女士与上海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9年4月28日止。该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女士从事项目协调经理及其相关岗位的工作,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李女士的工作岗位。2006年12月5日,公司调任李女士为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

 

李女士在担任项目协调经理及行政人事部经理期间,每月工资为税前5500元。2007年12月3日,公司总经理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经理职务,并要求李女士当日即向他人移交工作。12月6口,公司随即又发出工作调动通知,决定由李女士担任前台行政助理,并自7日起,李女士每月薪水调整为税前1600元。这一调动后,使得李女士收入只有原来的30%,不满该决定的李女士无奈之下诉诸法院,并提交了两次通知书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公司关于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部经理职务的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公司按每月55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补发之前的工资差额。

 

【关键证据】

 

公司关于任免职务的通知。

 

【举证指导】

 

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中虽然约定,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但公司并不得据此任意变更李女士的工作岗位,特别是因为岗位的变更而大幅降低待遇的情况。2006年12月,公司任命李女士为行政人事部经理,对此岗位变更李女士并无异议,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原聘用合同中岗位约定的变更。2007年12月,公司将李女士调任前台助理,工资仅为原来的30%,李女士对任免决定不服,公司应提供其变更李女士岗位的合理依据。现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且公司目前并无人担任行政人事经理,故公司对李女士作出的变更工作岗位决定缺乏合理性,李女士要枣恢复原职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应纠正公司擅自减少李女士工资收人的不当行为。

 

如本案中岗位变更产生的纠纷来说,作为劳动者,需要提供的就是公司做出岗位变更的证据,而此变更是否正当理由和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是用人单位需要费心考虑的问题。而公司职务任免通知书就是变更合同中岗位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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