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中累计工作年限的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已于上月正式公布施行。近日来,我已参加了多场由法律界人士、劳动社保专家等组织的关于该具体实施方法的培训讲座和研讨会。结合本次实施方法,让我感觉最深的一点是本次规定有一条值得我们的企业在今后的具体操作中必须掌握好一个统一口径来对待。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客观地说,我们苏州很多外资企业其实在今年初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之前,已经走在了前列,一般正规的企业都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天数,以及每年递增。而本次实施方法的出台,与我们以往企业的操作方法不同之处在于,就是不光要计算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还要累计计算其在进入本公司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

举个例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在一家公司中,甲

员工是个大学一毕业就来到该公司上班至今的,已在本公司工作了6年,根据规定,甲可以休5天;而员工乙是个40岁的中年人了,一年前进入本公司,在本公司工作刚满1年,但其之前在其他各家厂工作了15年了,那么乙的累计工作年限就是16年,按规定在本公司他就可以休10天。

对于这个在不同企业工作形成的“累计工作年限”的判断,我不禁感到有些疑惑,在企业具体操作中想必有些难度:我们现在都知道,在市场经济下,员工流动很频繁并且所谓的个人档案已沦为“鸡肋”,并没有起到真实记载职工工龄的作用(特指95年之后,全员实行参加社保,不存在了根据档案审核之前的视作缴费年限的工龄)。加之,大量外来打工者涌入以及企业经济性质的多样性(私营乃至个体或者用工性质的多样,如劳务派遣,甚至还有一些在小的企业上班员工自己缴社保,老板报销等情况),当企业为一名新进的员工正确核算其之前累计的工作年限时,显然存在很难操作或者说漏洞很多。换言之,该实施方法出台后,并没有明确配套说明,计算累计工作年限的方法,而是将这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抛开了广大企业来对待,不能不说是一大败笔。

假设一名员工,应聘到某企业了,手里有一张证明,上面写着之前从某某年到某某年在某企业工作了10年,并盖有该企业的公章(或许本地户籍者还可能有记载之前用工记录的《劳动手册》,但外地户籍者没有;更何况,在许多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工作的,根本就不签合同的、不登记劳动手册用工记录的,老板帮你写上这样一张工作年限证明已是格外开恩了)。那么对于这样的“工作证明”,录用该员工的目前企业是否会承认其累计工龄——如果承认,谁都知道这样的“盖章证明”水分很大。我可以找个开厂的亲戚帮我写一份盖个章,当然也可以找个开房产中介的朋友帮我编一份;再不济,我直接找电线杆上办证的,胡乱编个XX贸易有限公司的达到同样的效果。你要问我档案咋没记载——对不起,自打我学校毕业,我就不知道我还有档案(很多毕业生确实如此)。换言之,某个人之前的累计工龄,在国有企业几十年的固定工,或者在外资企业的几年合同工,乃至给大饼油条摊老板打零工的(只要有工作证明),都算。

显然,我上面举的这个例子很不合理,对于正规厂家工作的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那有什么明确的规定来统一标准呢?很遗憾的是,我同若干律师乃至劳动局的领导谈及这个问题,大家一致公认,该实施方法的确没有提到企业怎样来判断。

经过大家对苏州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我们总结出了在目前的条件下,相对来说比较公平的判断累计工作年限的依据:即企业在录用一名员工时计算其之前的工龄,只能以其参加社保缴费年限为准。这样就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了,现在网络资源共享,只要输入该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编号,缴费年限一目了然。换言之,某员工虽然手里拿着XX贸易公司10年的工作经验证明,但没有缴过一天社保,企业就可以判断其之前不算上班。这样对大家来说都比较公平。

当然,对于特殊情况还是要特殊对待的,例如:
1、某员工之前当兵的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况,这几年算工龄。
2、某员工之前在外地或者在苏州的其他跨社保统筹区(园区、吴中、相城)上班缴当地社保的,那么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缴费清单,也累计算。
3、对于96年之前还没有实行参加社保的工龄,只要提供社保局审核过的《视作缴费年限审核表》(放入档案中的),也算。
4、对于缴费年限明细单中,有“缴费状态”一栏,对于是补缴的或者是自谋职业参保的,我个人认为是不应该计算进入工作年限的,应该扣除。
5、外地农民工,缴了几年社保又退保的,那么其社保账户就不存在了,当他再找到工作就要重新首次参保了,之前的工龄就不能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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