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引致的亊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引致的亊实劳动关系

北京某电子系统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即将到期,决定将其一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的员工李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李某主张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无任何关系,而与该电子系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进一步要求电子系统公司支付五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电子系统公司后经核实,由于自己合作伙伴劳务派遣公司管现上的不规范和严重缺失,导致五年来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根本无任何劳动合同,未为李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除费,也几乎没有对李某采取管理行为,当然也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该电子系统公司以前也曾多次要求该员工提交其与劳动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李某均借故推托,却一直没有引起电子系純公司的重视。李某因此将电子系统公司告上仲栽庭。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有着充分的便利性和灵活性,被许多企业广泛采用。依据劳动法上的基本原理,劳务派遣建立的是一种三方关系,即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由派遣企业将劳动者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实际用工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并非一般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用工关系。实际用工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可以有效外包劳动人事管理服务,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甚至可以转移或规避员工管理上的法律风险。但是,这些受益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劳务派遣业务秩序和优质派遣企业基础上的,如果作为实际用工企业受托方的劳务派遣企业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很有可能导致派遣员工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使实际用工企业遭受巨大的用工法律风险,并且带来大量的员工补偿金等赔付损失。

亊实劳动关系之所以被《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主要原因在于此前劳动合同书面化程度太低。其实,对《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而言,书面化和证据化将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大方向。劳动者人职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管理琉漏导致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并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预防和控制亊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招聘流程。企业应当调整当前“先录用后签合同”的做法,转变为“录用同时签合同”的方式。其实,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双方招录过程中已经基本确定,将这些约定书面化为劳动合同对双方并无实体上影响,也无手续上的繁杂。

2.确定录用条件。对于各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录用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1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确属员工本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及时终止关系。对于经企业书面通知后,新录用员工仍不及时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若发现未签书面合同仍处1个月宽限期时,及时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发现未签书面合同已超过1个月时,则需支付相应双倍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规范劳务派遣。首先,企业应当选择运转规范的劳务派遣企业;其次,要监督派遣企业的服务质童及雇约情况,监督其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再次,注意留存和审査与派遣企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合同、约定和表单等内容。通过上述行为,防止名义上的派遣用工关系转变为实质上的事实劳动关系。

5.合同到期預警。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劳动人亊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续签是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建议企业设立预警机制,也即固定时间或者员工到期前30-40天作为预警时间,由专人或办公系统自动提醒人亊部处理。

6.合同到期顺延。企业也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期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无另外特别协商,劳动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为本期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处理的话,可以防止万一人事部门出现琉漏,也不至于出于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

7.及时补签合同。如果亊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此时最合理的补救方法就是及时补签合同。补签合同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补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这样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致;二是补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应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待遇一致,保证员工同意补签。

关联法规

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笫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问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笫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巳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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