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无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因导致无效的原因不同,订立合同后,合同履行的程度不同,引起的劳动关系的变化程度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劳动合同被认定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都归于消灭。

①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论是哪一方的过错,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③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劳动者过错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其为招聘劳动者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等。

 

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2008年5月,某食品加工企业公开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面试过程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知名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简历。企业对王某以往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由于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于是双方当即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工资为8000元。工作4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水平和能力一般,销售业绩也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随后企业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知名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经历纯属虚构,企业当即以王某欺诈为由,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不予支付王某2008年9月的工资。

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依据。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8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000元。

[审理结果]

庭审中,企业认为,由于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导致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根据王某的真实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劳动报酬,同时要求其返还多发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企业与王某于2008年5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应向王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8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査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且以此为由不支付王某工资。首先,对于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该无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知名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对于王某已经为企业提供和付出的劳动,其有权向企业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企业仍需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资标准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被确认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①无效条款约定的事项按法律规定确定,且追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无效的部分,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无效部分事项的确定和相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迸行,并且此种调整可以追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因此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策略应对】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谨慎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资质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避免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于用人单位而言,都面临着责任和损失的承担。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除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还须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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