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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规则

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规则

 

劳动纪律,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要求每个职工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方法和程序等方面的统一规则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实现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和联系方式的规范化,以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凡是在集体劳动的场合,都必须有劳动纪律,没有劳动纪律,便没有社会化大生产。

 

为了规范劳动纪律的制定和实施,特别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罚权,有的立法例对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的基本准则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巴林劳工法》规定,纪律规定的制订和实施,得符合下列原则:

(1)明确规定工人的违反规定行为及严重程度。

 

(2)按照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列出各种惩罚。

 

(3)对同一违反规定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惩罚。

 

(4)除非违反规定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否则不得因工人在工作地点之外所犯的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惩罚工人。

 

(5)对一个违反规定行为的罚款,每一个月不得超过5天工资数,同时任何罚款的扣除亦不得在一个月内超过5天工资数。

 

(6)在工人违反规定行为之日起30天后,方才被揭发,即不予追究;同样,工人犯有刑事性质的行为如过了法律的有效期亦不予以追究。

 

(7)在确认工人犯有违反规定行为之日起15天后或者过了平常发工资日期,不得惩罚工人。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劳动纪律立法所借鉴。

 

一、劳动纪律的内容

 

劳动纪律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1)时间纪律,即职工在作息时间、考勤、请假方面的规则;

 

(2)组织纪律,即职工在服从人事调配、听从指挥、保守秘密、接受监督方面的规则。

 

(3)岗位纪律,即职工在完成劳动任务、履行岗位职责、遵循操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则。

 

(4)职场纪律,即职工在工作场所遵守公共铁字、协作配合方面的规则。

 

(5)安全卫生纪律,即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则。

 

(6)品行纪律,即职工在廉洁奉公、爱护财产、厉行节约、善良风化、关心集体方面的规则。

 

(7)其他纪律。

 

二、制定劳动纪律,应当按照下述基本要求确定其内容:

 

(1)合法,即劳动纪律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程度内约束职工的行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对违纪职工不得采用法定限制度外的惩罚措施。

 

(2)全面,即对各种岗位的职工都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使劳动纪律成为全面约束劳动过程中各种劳动行为的规范体系。

 

(3)宽严一致,即劳动纪律对各种职工在宽严程度上应当采用一致标准,使各种劳动者都受到同等力度的约束,而不能对有的劳动者采用严厉的纪律,对有的职工则采用宽松的纪律。

 

(4)结构完整,即按照社会规范所应有的逻辑结构制定劳动纪律,在劳动纪律中应当含有完整地构成要素,即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遵纪和违纪后果。

 

三、劳动纪律的实施

 

劳动纪律的实施,即劳动纪律的遵守和执行。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企业实施劳动纪律的实践,在立法中应当确立和体现以下两项原则:

 

(1)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即一方面通过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和纪律观念,培养和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运用经济手段鼓励和促使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将职工的守纪状况与经济利益挂钩,以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贯彻此项原则的重点,就是要实行奖惩结合并且以奖为主,其中,奖励应当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结合并且以精神奖励为主,惩罚应当教育与惩罚结合并且以教育为主。

 

(2)自主奖惩与依法奖惩相结合。自主奖励,即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对模范守纪者的奖励和对违纪者的惩罚,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劳动管理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依法奖惩,即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奖惩规则对职工进行奖惩,而不得滥用奖惩权。对符合获奖条件而依法享有获奖权的职工,用人单位对其负有依法授奖的义务,凡应奖而不奖或授奖不当,都属于违法,必须纠正。对违纪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在条件、形式、轻重和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凡违法处罚职工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施劳动纪律诸项措施中,奖励和惩罚尤为重要。为保障劳动纪律的实施,我国立法就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形式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根据法定的奖励规则,对职工给予奖励的必备条件一般包括:职工具备获奖主体的法律资格;职工已实施列入奖励范围的行为;该行为已产生并达到获奖标准的积极后果。根据法定的惩罚规则,对职工给予纪律处分的必备条件一般包括:职工具有责任能力;职工已实施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职工违纪经批评教育无效。

 

为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罚权和保护职工(尤其被惩罚者)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循纪律处分程序至为关键。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纪律处分程序中须包括下述几个环节:

 

(1)调查取证。即调查违纪事实,并取得证明违纪事实的证据,尤其应当明确由处罚者负举证责任。

 

(2)进行批评教育。即针对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要求其改正违纪行为的预警期(如留用察看期、辞退警告期)。

 

(3)经正式会议讨论。即根据违纪事实的认定和纪律处分的初步决定。

 

(4)征求工会意见。即应当向工会征求对纪律处分的意见,工会认为纪律处分不适当或者违反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

 

(5)听取本人申辩。即应当告知违纪者有申辩权,并听取其本人对违纪事实认定和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辩意见。

 

(6)报请审查或批准。对有法定特殊要求的职工(如工会干部、职工方集体谈判代表等)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报请有关机构或组织审查或批准。

 

(7)制定并公布或送达书面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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