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所应当包括的内容,一般由立法列举规定。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佣规则应当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即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以及有两组以上工人轮班时有关换班的事项;工资的决定、计算及支付方法,工资的发放日期及截止计算日期,以及有关增加工资的事项;有关退职的事项;与规定退职津贴及其他津贴、分红、最低工资等有关的事项;与规定工人负担膳费、工作用品及其他开支有关的事项;与规定安全及卫生规则有关的事项;与规定职业训练有关的事项;与规定事故补偿、非因工负伤和疾病的救济有关的事项;与规定奖惩的办法、种类及程度有关的事项;在上述各项之外,与适用于该企业全体工人的规定有关的事项。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将工作规则的内容规定为12项,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定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方法;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延长工作时间;津贴及奖金;应遵守之纪律;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的方法;其他。该规定的“施行细则”针对上述各项还特别规定,雇主认为必要时,得分别就上述各项另订单项工作规则。可见,劳动规章制度中应当包括的事项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劳动关系内容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法、全面和完整地确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有的国家还授权特定机关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范本。例如,《巴林劳工法》规定,“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长可以通过命令颁布适合工作性质的纪律规定和范本,作为雇主制订他们自己的规则的指导。”

 

在我国大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中,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限定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不仅如此,我国立法还进一步对某些重要事项直接规定其内容或者规定如何确定内容的规则。其中,较多的是关于劳动组织、劳动纪律和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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