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职务行为不当致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员工职务行为不当致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时间:2014-02-17

 

邹某在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并兼任保管法人印鉴章和开具发票的出纳职责,外出办事可报销交通费用。2010年5月14日,邹某受公司指令开具一张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18日、金额为220586元的支票。但自2010年6月10日起,公司启用新的法定代表人印鉴章。

 

因员工职务行为不当致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邹某在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并兼任保管法人印鉴章和开具发票的出纳职责,外出办事可报销交通费用。2010年5月14日,邹某受公司指令开具一张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18日、金额为220586元的支票。但自2010年6月10日起,公司启用新的法定代表人印鉴章。

 

2010年6月21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公司财务部接到银行电话通知,称前述支票上加盖的法人印鉴章与公司预留的印鉴章不一致,要求公司派员于当天10点45分赶到银行补盖新的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该财务部即与邹某联系,但邹某以重要商务工作在手、时间不够等为由,并未去银行办理。

 

2010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认定该公司存在“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违法行为,据此对公司处以11029.30元的罚款。公司缴纳了罚款后,于2010年11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邹某赔偿损失11029.3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公司被银行处罚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存在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责任比例。

 

劳动者认为,其本身无专业的财务知识,同时公司出纳通知邹某之后,邹某也找了其他同事帮助,但确实时间上来不及,此事邹某也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本案所涉的银行罚款导致公司的损失与邹某的过失无任何因果关系,且邹某处理此事也无任何有意或无意的违规失职行为。

 

公司认为,处理本次事件毋需有财务专业知识,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处罚,完全是由于邹某的失职行为所致。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邹某作为公司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的专门人员,已经接受了要求其至银行补盖印鉴章的指令,有义务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公司弥补损失。就本案而言,其应该采取行动赶赴银行,如果采取行动之后,仍无法挽回,即可免除其责任,而邹某以时间不够等为由,并未采取前述的行动,且补盖印鉴章并不需要专业的财务知识。因此,邹某未能及时采取行动,亦是公司遭受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损害后果的造成,主要由于开具票据发生在新旧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更换时,该公司既未安排相应的预案和补救措施,也未充分预计到由此产生的风险并及时应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且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邹某事发当日未能及时按照指令采取措施,本身属于事后的弥补行为,故邹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本会酌定邹某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3308.79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争议案件,实践中该类案件并不少见,但劳动者得到支持的案件并不多。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举证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与劳动者职务行为致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反证,比如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岗位职责规定和操作规范、执行非职务工作任务系受相关负责人的指挥或强令。

 

但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亦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基于此,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应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过错程度来判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需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依照岗位要求或岗位操作规范的履职行为,以及在企业相关负责人指挥或强令下超越职务范围完成工作的,抑或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劳动者对造成的损失无需赔偿。

 

对用人单位损失金额的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对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应在明确用人单位确切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衡量劳动者过错程度及对损失发生的原因的大小,充分考虑实质公平及案件社会效果,审慎平衡双方利益,酌定赔偿金额。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主观恶性较大,可考虑由劳动者全额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可区分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进行限额赔偿,无需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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