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

外国人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

企业聘用外国人,也必须与被聘用的外国人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与聘用国内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与国内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有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与外国人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只有1种,即必须是固定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就业证也同时失效。如需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后直接续订,企业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后,方能续订劳动合同。

2就业证年检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按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年检,否则就业证失效后,企业继续用工的行为将构成违法用工。

3.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

外国人在境内就业需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以及该如何办理,一直是实务中困扰很多的问题。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也必须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实务中该如何操作,还有待国家随后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予以明确。就目前来看,由于缺乏专门和统一的规定,实践较为混乱,各地社会保险部门的操作也不尽相同,对此,在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国籍不同有所区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0号〉,对于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德国籍和韩国籍的员工,其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不能提供已在其本国参保的证明,德籍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韩籍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这是目前关于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唯一一个统一性规定,但仅针对德籍和韩籍员工,对于其他国籍的员工,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各地区规定差异较大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险的征缴上,各地的政策和做法差异较大,这也体现在外籍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上,重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是否强制要求缴纳社会保险

总的来说,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政策,均不强制要求企业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当然,也有个别地区是强制要求企业缴纳的,比如广东。

②社会保险的参保险种

目前各地的政策,基本上都不会要求企业为外籍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即上全“五险”,一般来说,只要求参保其中的一部分险种。比如,北京仅要求外籍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上海、苏州等地规定,外籍员工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广东则规定,外籍员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在决定和办理外籍员工的参保手续时,应具体咨询和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如本地区未强制要求外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考虑为外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事故险等,来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4.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应遵循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企业还应及时向劳动行政、公安部门报告,并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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