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书的审査 《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仲裁诉讼

对鉴定书的审査

《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释解】

本条是关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的案件调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科学的鉴定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调查提供正确的方向,错误的鉴定结论可能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在运用鉴定结论时,必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査,评断其科学性和正确性。

鉴定结论的外在形式是鉴定书。以物证鉴定为例,鉴定书一般包括四个部分:

一、绪论。绪论部分简要介绍鉴定案件的案由、鉴定材料的提取情况以及鉴定的要求等。对于鉴定人员自己到现场提取的鉴定材料,此部分应当反映出鉴定材料的提取过程,包括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鉴定材料的承载客体,鉴定材料的提取方法,提取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鉴定材料的包装、保管和运输等情况。对于接受委托迸行鉴定,此部分应反映受理鉴定的过程,包括受理日期、送检单位及送检人员、鉴定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数量、提取、保管、包装和运送等情况。此外,还应当包括鉴定的要求,是同一认定还是种属认定,是书写时间鉴定还是字迹真伪鉴定,等等。

二、检验。此部分应当详细叙述整个检验的过程,包括检验的步骤、方法、检验的内容以及通过检验观察到的现象、反应,得到的数据、结果等。检验过程一般包括预备检验、分别检验和比对检验等三个部分。预备检验是为正式检验进行准备的过程,对于需要作预备实验的预备检验,鉴定书必须反映。分别检验是对鉴定材料的分别检验,主要是对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分别检验。分别检验是比对检验的基础,是检验的中心环节。对分别检验所使用的具体方法、实验的步骤、观察到的现象以及得出的结果,鉴定书中应详细反映。比对检验是鉴定检验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最为重要的检验。比对检验是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将比对样本和检材的异同,寻找检材和样本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

三、综合评判。是指对分别检验中发现的检材和样本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综合评判。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检材和样本的特征符合点是否足以作出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的结论,特征差异点是否会影响到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结论的作出。鉴定书中,必须反映鉴定人综合评判的全面情况,如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类型、特征出现率、符合特征的数量及质量的分析,对检材和样本的特征差异点进行的解释等。

四、结论。经过对检材和样本符合点及差异点的综合评判,就可以作出结论了。如果差异点是非本质的,是各种偶然因素造成的,就可以作出同一认定结论,否则只能作出否定或不能认定的结论。在鉴定书中,还应当反映鉴定人员通过分别检验和综合评判所得到的鉴定结果,以及得出该鉴定结果的理论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鉴定人迫于种种压力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出具的鉴定书中对鉴定事项有时没有明确的意见,或只有鉴定结论而对鉴定过程、依据、鉴定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说明,造成鉴定结论没有意义或质询困难。为此,《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鉴定书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这是对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关系的明确,同时对其委托事项亦须作出明确的说明。(二)委托鉴定的材料。这种材料不仅是指需要鉴定的材料,还包括鉴定该材料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这是对鉴定人所使用的技术手段的说明,并以此证明其鉴定技术的科学性,从而反映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这是审査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所必需的条件,主要审査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鉴定人使用的实验仪器及其先进水平等,此外,还要审查鉴定人使用的检验方法在学术上是否科学,是否先进,是否有争议,是否符舍标准化方法。(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过程必须要让当事人知悉,使其能够对鉴定的可信度作出合理的判断,要审查鉴定人使用的论据是不是有科学道理。(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我国实行鉴定机构资格制。在通常情况下,鉴定必须在有鉴定资格的法定鉴定机构内进行。只有当法定鉴定机构没有办法或没有条件鉴定时,才能够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部门进行鉴定。对无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的鉴定,法律不承认其效力。(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鉴定书要全面、如实反映鉴定人员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鉴定的整个过程。所有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并注明自己的职称,以示对鉴定负责;对于意见不一致的鉴定,要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统一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书进行复核的人员,应在鉴定书上签名并注明职称,以示对鉴定的复核负责;多人共同复核的鉴定,也应将所有复核人的意见注明。鉴定书上加盖鉴定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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