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与上海伯乐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

张俊与上海伯乐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18-04-12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2民终2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康(上诉人之夫),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伯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叶润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俊诉被上诉人上海伯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7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俊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首先,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现,张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的必要条件,伯乐公司系非法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之规定,伯乐公司应对无理解除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张俊系干部身份,从86年进伯乐公司的前身上海无线电20厂至今,一直在财务部门工作,从未中断过一天,完全没有调往生产服务等工勤岗位的经历,不存在身份改变的情况。

 

至1997年上海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张俊与伯乐公司的劳动合同始终保持在管理/技术岗位(应付会计),并且也实际长期从事此项工作。

 

其次,关于岗位职能及事实。

 

岗位性质由政府或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制定,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第二条第三款对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定义,“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张俊任职于财务部门,是单位重要的职能部门,并非简单的电脑数据录入者而是一个项目管理的过程,要制作各类应付帐下报表;要对采购部/供应商送来的发票作审核,包括票据相对国家法规合法性审查等等。

 

显然会计工作都是认真严谨的管理工作。

 

再次,岗位之属性。

 

关于张俊工作的管理职能,是岗位之属性。

 

企事业单位招聘安置工作人员,对工作性质及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验证财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岗位管理能力是招聘管理人员的必备条件,亦是基本常识。

 

劳动合同已明确张俊工作岗位是财务部应付会计,是伯乐公司重要职能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人员,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国家法律对劳动和退休有明确的规定,伯乐公司在明知终止劳动合同条件不具备,因而不向劳动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手段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单》并实施网上退工而非退休手续,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是非法的。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如其诉请。

 

伯乐公司辩称,张俊系普通员工,无下属员工,非管理岗位。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岗位设置是根据公司内部情况而定的,需实际考察有无管理职责进而判断是否系管理岗位,伯乐公司坚持原审时的辩称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伯乐公司自2017年8月19日与张俊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伯乐公司按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32元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

 

张俊系伯乐公司员工,担任财务一职,每月工资8,532元。

 

末次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日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7月7日伯乐公司书面通知张俊,以张俊2017年8月19日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张俊认为,其自1986年7月以干部身份进入该单位工作至今,1995年单位合资时,作为中方人员进入合资部分的伯乐公司,担任外方总经理助理,后为了加强伯乐公司财务部现代化管理,调财务部(计算机专业毕业),推行用友财务软件的应用,完成财务作业计算机化。

 

之后一直担任财务并兼任其他管理工作,属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依法应55周岁退休。

 

故张俊一直与公司沟通,但未果。

 

后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张俊认为伯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伯乐公司辩称:不同意张俊诉请,张俊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属于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伯乐公司系合法终止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俊、伯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其中约定张俊从事应付会计。

 

张俊的基本工资为每月8,523元,另有加班工资。

 

伯乐公司支付张俊2017年6月份应发工资为9,857.78元,当月另支付张俊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奖金8,926.96元;伯乐公司支付张俊2017年7月份应发工资为9,894.52元。

 

张俊于2017年8月19日年满50周岁。

 

同日,伯乐公司为张俊办理了退工手续。

 

另查明:张俊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1、伯乐公司自2017年8月19日与张俊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伯乐公司按每月8,532元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俊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审理中,张俊称:张俊的工作岗位是应付账款会计。

 

张俊负责应付账款、统计报表,工会财务委员,负责经费审查,是经营状况的统计员而非产品统计员,负责向财务局、税务局,外经贸委数据的报送。

 

张俊主要负责关联方的处理、增值税发票的稽核、财务的管理、月度账目的准备与管账等。

 

这些工作内容均是管理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

 

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级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管理人员的概念是经贸委23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

 

张俊确实并非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但是张俊系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张俊系财务部门,是管理部门,因此张俊系管理人员。

 

为证明其主张,张俊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养老保险申领表,该份证据由社保窗口提供,证明张俊不符合退休条件。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只是社保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并不是为张俊单独提供,不能证明张俊系管理岗位或者技术岗位。

 

2、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回执,证明企业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张俊是干部编制,系管理技术岗位,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是55周岁退休。

 

2017年7月7日,伯乐公司书面通知张俊于2017年8月1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终止劳动关系。

 

张俊在《通知回执》中记明:我是干部管理技术岗位,我不同意上述50岁退休。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张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伯乐公司是合法与张俊终止劳动关系。

 

张俊不是管理岗位或者技术岗位,张俊已经达到50周岁退休年龄,因此与张俊终止劳动关系。

 

3、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张俊属技术人员。

 

该份证书是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作的,反映干部身份。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该证书是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电子分公司评审的,并非是伯乐公司对于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的约定。

 

4、程序员资格证书,证明张俊担当伯乐公司财务工作计算机化,推行指导用友财务软件应用工作的资质,张俊属于技术人员。

 

该份证书是上海市人事部发给干部性质的人员,只有干部人员才能申报评定,该份证据证明张俊是干部身份。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上是计算机应用软件初级应用员,与张俊在伯乐公司处的本职工作无关,不能证明张俊系管理人员或技术岗位。

 

该份证据是资格证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对于管理岗位或者技术岗位的约定。

 

5、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张俊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属于管理人员。

 

该份证据由上海市人事部颁发,证明张俊系干部身份。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同样适用于管理外资企业。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张俊系管理人员或技术岗位,该份证据是上岗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明确规定适用主体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适用于企业。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明张俊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属于管理人员。

 

“从业证书”是发给管理人员的,“职业证书”发给工人,因此张俊系管理人员。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只是资格证书,不能证明张俊具有管理或者是技术身份。

 

7、统计员上岗合格证书,证明张俊担任对口政府部门的统计员,属于管理人员。

 

该份证据是统计局颁发。

 

张俊并非产品统计员,而是企业安排管理人员去培训之后,向政府部门汇报生产经营状况的统计员,证明张俊系管理岗位。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只是统计上岗培训的证书,不能证明张俊具有管理或者是技术身份。

 

8、统计上岗证,证明张俊担任对口政府部门的统计员,属于管理人员,该份证据是统计局颁发。

 

当时只有干部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去进行培训。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张俊具有管理或者是技术身份,也不能证明双方就此进行过约定。

 

9、张俊与直属上级李倩(ChaliceLi)的工作电子邮件,岗位主要工作项目与内容(包括工会工作及统计工作),证明张俊实际担当并实施的管理人员,张俊系管理岗位。

 

张俊系财务部的。

 

邮件落款是伯乐公司要求的标准格式。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份证据只是邮件的截屏,不符合证据形式,也看不出收、发人的具体信息。

 

从内容上看,只是张俊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只是应付会计的基础工作,不能证明张俊从事的是管理工作。

 

李倩是伯乐公司的员工。

 

张俊的岗位是应付会计,具体做应付发票的入账、付款申请核对、检查付款单据是否齐全、付款凭证整理、统计数据报送。

 

该岗位并非管理岗位。

 

李倩是财务主管,张俊只是普通的应付会计,在伯乐公司处也没有行政职务,并非伯乐公司处的管理人员。

 

10、2017年7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2017年7月14日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证明张俊系实际担当并实施的管理的人员。

 

张俊是统计员,并非部门经理,但是张俊是有管理资质的,统计员是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和普通的管理人员。

 

张俊系普通的管理人员,并非行政管理人员。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该份证据无法看出来源,没有签名或者盖章。

 

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看出统计负责人是“王斯琳”,填表人是“张俊”即张俊。

 

11、交通银行工资流水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证明张俊工资标准。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异议。

 

12、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总工会文件,证明张俊是伯乐公司工会委员,负责工会经费审查,属于管理人员。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

 

张俊在工会中只是担任经费审查员,不是工会主席或者委员会主任等职务,只是工会的普通成员,不能证明张俊有管理身份。

 

双方就张俊的岗位没有明确约定其系管理人员。

 

张俊不具备管理职责,不属于管理人员。

 

13、张俊与伯乐公司工会主席李汝关于工作经费管理的工作电子邮件、基层工会经费自查表,证明张俊落实了经费管理这个管理职能。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只是邮件的截屏,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在邮件中可以看出张俊在根据工会主席李汝的指示从事本职工作,无法看出张俊在从事管理职责或者职能。

 

基层工会经费自查表没有签字或者盖章。

 

14、张俊与伯乐公司总经理的书信,是张俊在上班时间递交给总经理,证明张俊同意与伯乐公司协商。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15、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及张俊从事的岗位是管理岗位。

 

张俊收到过经济补偿金,但是并非张俊提出辞职,是上海伯乐电路板有限公司要求张俊离职。

 

是上海伯乐电路板有限公司为了享受政府补贴做的技术处理。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1997年张俊在上海伯乐电路板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张俊提出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上海伯乐电路板有限公司支付过经济补偿。

 

张俊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到下一家公司。

 

16、张俊与伯乐公司人事就退休事宜的往来邮件,证明张俊系干部身份。

 

如果伯乐公司认为张俊系工人,应该由伯乐公司举证张俊系工人的证据。

 

伯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张俊应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关于管理岗位的明确约定,而不是伯乐公司来证明张俊系普通工人身份。

 

邮件中可以看出伯乐公司曾多次与张俊解释张俊退休的问题,张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

 

审理中,伯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张俊系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

 

张俊不符合55周岁退休的身份条件,应该是50周岁退休。

 

就张俊在伯乐公司的工作职责而言,张俊并不承担任何管理职能,也不是管理岗位,在伯乐公司处,6级以上的人员才是管理人员,而张俊的岗位是10级,是普通的会计员,张俊在职期间,并无任何下属,根本不具备任何管理职能,更谈不上是管理岗位。

 

举证责任是法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张俊认为自己是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应该由张俊进行举证,而非由伯乐公司证明张俊系工人身份。

 

原审法院认为:张俊主张其所从事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应适用55周岁的退休年龄,因此认为伯乐公司在张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将张俊强行退工是违法的,并就其主张提供了工程师资格证书、程序员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伯乐公司则主张张俊只是一般工人,不属于管理岗位,应适用50周岁的退休年龄,故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张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无不当。

 

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与其所从事的岗位及身份等密切相关,从双方上述争议及各自的主张来看,本案实际系因岗位性质引发的争议,而对于相关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和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张俊要求伯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处理。

 

张俊要求伯乐公司按8,532元/月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亦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张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毕业证书,拟证明其毕业入职是干部身份。

 

证据2、员工手册复印件,证明岗位性质有界定。

 

证据3、员工保留计划,证明张俊的身份和岗位。

 

证据4、职员年终业绩考评。

 

证据5、退工单,证明伯乐公司系终止合同而非解除劳动合同。

 

经质证,伯乐公司对于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毕业证书不代表张俊是干部身份,与其岗位没有关联性。

 

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员工手册是2008年版本,实际操作中对职级进行了修改,可以看到张俊职级比较低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职级是相反的,张俊并不属于管理层。

 

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邮件中不能看出是否有管理属性,也没有经过公证。

 

证据5真实性和关联性均认可。

 

本院审理中,伯乐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人事管理截图4张,证明张俊职级是10级,岗位是应付会计。

 

周兰凤是总账会计,职级也是10级。

 

王保丽是助理经理,职级是7级。

 

王斯琳是高级经理,职级是5级。

 

证明伯乐公司员工职级与08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规定职级有所区别,张俊没有下属员工,其岗位只是普通会计,公司管理岗位是6级以上的员工。

 

张俊表示对前述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并陈述,实际工作中,李倩为张俊的上级,李倩的上级是王斯琳。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超出法院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中,张俊认为其从事的是管理岗位,应当适用55周岁的退休年龄,伯乐公司违法强行退工终止合同系违法,故而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伯乐公司则认为张俊之岗位不属于管理岗位,其应当适用50周岁的退休年龄。

 

鉴于目前现行政策及相关法律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与其所从事的岗位及身份密切相关,故而本案实质争议系张俊之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该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张俊基于岗位而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对前述争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樱

 

审判员姜婷

 

审判员易苏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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