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期限2年缩短为6个月

仲裁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期限2年缩短为6个月

 

 新旧法衔接有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获准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于2012年5月20日生效。2013年3月25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已过再审期限?近日,宣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查时,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超过再审期限,并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情形,裁定予以再审。

 

2012年5月20日,宣州区法院审理的唐某某、唐某、欧某某诉毛某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唐某某、唐某、欧某某不服判决,于2013年3月25日,向该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毛某某承租被申请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辆营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对受雇佣人毛某某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毛某某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损失356187元。

 

被申请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认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由原来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缩短为六个月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已过,法院不应受理。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实行原来的二年期限还是新的六个月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根据该规定,该案申请再审的期间应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该案再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并没有超过再审期限,法院予以受理。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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