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根据2008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职工的法定工作时间具体是: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二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将工作日与计薪天数进行了区分,法定节假日虽然不是工作日,但是算作计薪天数,因此,目前的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但月工作日为20.83天。因此,根据新的折算方法,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均以月计薪天数作为除数,而不是月工作日。

“做六休一”,合法吗?

张某是某专卖店的销售人员,专卖店实行每周上6天班,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张某认为,别的单位都是“做五休二”,专卖店凭什么只休息1天,而且,如果只休1天,在休息日工作店里应当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于是找到店里,店长解释说,法律没规定一周必须休两天,因此,专卖店的工时制度是合法的,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每周必须安排两个休息日,“做六休一”是可以的。但是“做六休一”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的限制:(1)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比如,某公司安排员工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4小时,周日全天休息,这样的“做六休一”就是合法的。

本案中,专卖店实行的“做六休一”,虽然每天工作未超过8小时,但每周工作达到48小时,超过了40小时的上限,因此,专卖店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于超出40小时的部分,张某可以主张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要求专卖店支付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以案说法

每日工作8小时,包含午休和用餐时间吗?

李某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实行“朝九晚六”的工作时间制度,即每日9:00上班,18:00下班,12:00—13:00点午休1小时。李某原来所在的公司实行的是“朝九晚五”,即每日9:00上班,17:00下班,午休也是1小时。李某认为贸易公司将午休1小时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要求一天上班9小时,是不合法的,因此,要求公司作出调整。公司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司这么做,而且很多企业都采用的是这种工作时间制度,因此,拒绝给予调整,员工不同意可以辞职。

【律师点评】

所谓午休用餐时间,其实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的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在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时间和用餐时间,以使劳动者的体力得到恢复,能够精力充沛地投人工作。一般来说,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间歇时间应当在职工开始工作以后4小时左右开始,间歇时间供劳动者用餐和休息,通常为一至两个小时,但最少不应少于半个小时。对因生产不能间断而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的员工.企业应尽量保证其在工作时间内有用餐时间。至于午休时间是否计人8小时工作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午休时间计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本案中,公司将午休1小时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是在李某人职时明确告知的,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未将午休时间计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午休时间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由劳动者自行支配,企业应避免安排工作和随意占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国家机关、亊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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