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仲裁诉讼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是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司法实践中,其他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比如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诉讼主体准入标准把握过宽,会导致诉讼泛滥,而准入规则执行较严又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使权利失衡的状态无从恢复。因而,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时应该慎之又慎。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为此,《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对“其他组织”进行了界定。
 该条首先规定了“其他组织”的基本含义。“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合法成立。“其他组织”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予以认可的组织。这是某一组织的设立是否获得社会肯定的前提。
 其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设置,比如,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有自己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
 其三,有一定的财产。“其他组织”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范围相适应的财产。至于财产的来源,只要合法即可,何种方式在所不问。
 其四,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取得人格地位。“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其他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其财产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对其负责的公民或法人来承担。
 关于“其他组织”的类型,《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了9项,8种典型类别。其中,第9项规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某一组织不属于《民诉意见》第四十条所列举8种典型类别时,人民法院必须对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基本定义,甄别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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