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工作地点单位可单方更改

南昌一读者问: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写明总公司设在南昌。今年公司在宜春又设了分公司。我一直在南昌上班,当初签的劳动合同未规定我的工作地点,合同约定单位可调换我的岗位,但并未约定可调换我的工作地点。现在单位突然通知我到宜春上班。请问:我有权拒绝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单位无权单方更改。

  而你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地点,依据合同中“单位可以调换职工工作岗位”的理解,工作岗位的一般理解通常包括工作地点和职位。

  此外,劳动合同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主体除了职工与单位的平等性外,还有职工对单位的隶属性,因此,你不能拒绝单位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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