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一

 

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担责

 

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某企业工程师王某在2008年之后已经先后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可是当今年他的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毫无征兆地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于是,他当即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了。公司这么做,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致力于劳动关系稳定化、长期化的措施,也是保护劳动者切身权益的做法。但是劳动者要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显然,该案例中王某的情况属于第三种情况。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形下,如劳动者本人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期间每月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4-07-17  )

 

 

案例二

 

2011年11月厂方提前通知沈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沈某先后多次与厂方交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沈某于2008年1月入职深圳市宝安区某模具塑胶制品厂,任组长。双方每年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合同中约定沈某为计时工资制,基本工资为1100元/月。2011年5月31日开始,厂方以生产订单不稳为由,对沈某作出放假处理,直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止,期间按沈某的基本工资132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2但是厂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沈某停工前月平均工资为2962.28元。沈某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助解决此问题。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我建议先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沈某同意我的意见,于2012年1月12日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厂方毫无反应。无奈沈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沈某已经同单位签订过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沈某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单位应当和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知单位是明知故犯还是其他原因,仍然拒不签订,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当向沈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审判结果

 

不管是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是一审判决、终审判决,都认定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应当向沈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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