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两年

仲裁诉讼

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两年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三十九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对不履行判决的一方有哪些惩罚?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其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由修订前的1000元以下增加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修订前的1000元至3万元以下增加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个人,执行法院还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这一修订,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将有利于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怎么办?

针对有的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情况,赋予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无形中给执行法院增加了压力,将更有效地敦促执行法院履行职责,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一方的合法权益。

 

 

3.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为多久?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二年,并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比方说,在申请执行的最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因病住院无法行使权利,则在其出院后的六个月内,仍可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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