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之路——说服法官的路径

仲裁诉讼

胜诉之路——说服法官的路径

 

2016-09-09

 

 

通往胜诉之路(1)——“没那么简单”

 

前言

 

没有打过官司的人,往往会对诉讼过程充满神秘感。

 

有的人会想当然的觉得很容易——有理就赢、没理就输呗,有什么好说的。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典型的“无知者无畏”。

 

也有人觉得很难——毕竟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证据和不同的事实,用到的是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法院,还会遇到不同的法官。

 

总之一句话:百无头绪、不知所措!

 

其实,打官司既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但同时也没那么难以捉摸,而是有规律、有规则的。

 

懂得了规则,往往就能事半功倍,取得预期中满意的结果。

而如果不知道规则,盲目的去到法院,那真的有可能会“有理讲不清,无故输官司”。

 

本人作为一个在法院工作十多年、办案过千件的“前资深法官”,在十多年的工作经历中,慢慢总结出来了这样一条胜诉的规则,那就是:

 

胜诉的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说服法官”。

 

1

 

说服法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先从一个真人真事讲起。

 

首先说明一下,写这个事情,是经过当事人本人同意的。

 

前不久,有一位深圳的黄先生慕名找到我,说要让我代理他的一件不当得利案。标的额不大,50万。

 

按照通常做法,我让他把材料先拿给我看一看。如果有机会胜诉,那我就可以代理。

 

如果确实有问题,我会告诉他问题所在,应当怎么处理。假如大家可以达成共识,那么就按照修改后的意见来操作。

 

不过,这次黄先生拿给我的材料却让我很意外。

 

因为这件案已经起诉立案,法院已经受理,并且再有半个月就开庭了。

 

同时,如果用内行的眼光来看,黄先生发过来的材料格式很规范,就是标准的法院文书格式,包括仿宋三号字体、一点五倍行距等等,一看就是内行帮他写的起诉状。

 

不过,再看起诉状的内容,我却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案由搞错了!

 

2

 

根据黄先生的陈述,这是一个由于合伙投资做生意而引发的纠纷。黄先生按照生意伙伴E的指示,把50万打到了F先生的账户。结果过了很久,F也没还款付息。

 

黄先生回头去找E先生,E先生此时却表示不记得这件事了,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此时黄先生就头大了——钱是打给F先生账户的,但明明是E先生让他打的,结果现在双方都不认账,都不愿意还款。

 

黄先生除了一个银行转账的单据,其他什么证据材料都没有,于是以在问了几个人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了收款的F先生,E先生被列为第三人。

 

(普法小常识:“不当得利”的含义,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认定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没有一个合法的理由或依据;2、取得了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好处;3、造成了他人损失。)

 

但在这个案件中,黄先生给F先生汇款50万元,根据他自己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受E先生的指示做的,而E先生和黄先生之间存在合伙投资做生意的关系。

 

因此,如果黄先生所说属实,F先生收取这个款项是有理由和依据的,并非“没有合法依据”。

 

而且,如果这个款项确实是E先生指示他汇的,那么,本案还款的责任人应当是E先生,而非F。F先生只是一个代收款项的人而已,并非真正的当事人,本案正确的被告应当是E。

 

所以,我告诉了黄先生上述分析意见,并提出了我关于起诉状文书格式为什么那么标准的疑问。

 

答案果然和我想的接近。

 

3

 

原来,黄先生的父亲有一名法院刑庭退休的老法官朋友。

 

虽然民事和刑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领域,但毕竟有一个这么“资深”的法官朋友,而且,黄先生的父亲早年也被某律师骗过,所以黄先生打官司不愿意再请律师,而是通过父亲朋友的指点和网上百度自学,选择自己写诉讼材料,自己去打官司。

 

而他这次为什么会专门从深圳跑过来找我给他代理呢?黄先生很不好意思的拿出了一份2014年的法院判决书:

 

同样是黄先生起诉别人,同样是“不当得利”的案由,同样是他自己诉讼,不同的是标的额是400万。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以这次,他一方面又自己写了材料、自己去立案,但为了稳妥起见,决定找一个专业律师帮他出庭。他父亲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一部分律师费,又可以取得好的诉讼结果,一举两得。

 

我听了黄先生的解释,真的是哭笑不得。

 

我告诉他,由于案由搞错了,除非是在法定期限内,经法庭允许变更案由、被告以及诉讼请求,否则这个案件请哪个律师结果都一样。。。。。。

 

即使从诉讼策略的角度来说,这个案件也不能这么起诉,否则既无法胜诉,也没办法为后续案件解决提供帮助。

 

黄先生在听了我的话后沉默了一会,然后说回去和父亲商量一下。

 

过了几天,黄先生说他父亲不同意委托外地律师代理,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4

 

之所以要把这个过程详细说出来,原因就是,在2003年大学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十几年中,我遇到了太多把打官司想的太容易的人。

 

他们有个共同点,那就是:“赢得糊里糊涂,输得不明不白”。

 

说赢得糊里糊涂,是因为有些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或者事实比较清楚,或者对方不出庭答辩,或者是法官有意帮忙,所以尽管证据准备得不充分、法律文书写得不明白、庭审表达也不到位,但最终还是拿到了一份胜诉的判决书。

 

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当事人就会觉得打官司很简单,没有什么难度。

 

但他不知道的是,如果上面的因素有任何一个变了,也许同样的案件,结果就会完全不同:

 

如果对方积极应诉,那么他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就会成为致命伤;

 

如果对方请一位优秀的律师,那么他主张的所谓法律依据就可能得不到支持;

 

如果遇到一个急于结案的法官,也许就会以简单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

 

5

 

想打赢官司,从来就没有简单的:只要。。。就。。。

 

而是一个个艰难的:只有。。。才。。。

 

很多八零后都看过的日本动画片《圣斗士星矢》中,为了救女神雅典娜,圣斗士们需要一个个的通过黄金12宫,缺一个都不行。

 

一个案件要想胜诉,是同样也需要过五关、斩六将,才能够笑到最后。

 

具体一点,就是必须同时满足五个要素——“过五关”,最终才能取得一个满意的胜诉结果——“斩六将”。

 

那么,一个案件从出现纠纷到最终胜诉,到底需要经过多少个关键步骤(或者说环节)呢?

 

通往胜诉之路(2)——“有证据的才叫事实”

 

1

 

第一关:事实关

 

不管是不是学法律的,相信都听过一句耳熟能详的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国人也常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就是说,大家基本上都认可:要打赢官司,首先是要“占理”,也就是存在相关事实依据。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既不会无中生有的随随便便去打官司,也不会奢求把没有事实依据的案件打赢。

 

对于在事实上不占理的事情,输了一般也能坦然接受。

 

所以,存在事实依据,是打赢官司的前提和基础。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诉讼中说的“事实”,并不是一般老百姓想的“事实”。

 

2

 

由于中国是一个有“青天”文化的传统国家,所以很多老百姓一说起打官司,就会想到“包公”、“狄仁杰”等所谓的青天大老爷。

 

他们明察秋毫,刚正不阿,善断是非,为世人所称颂。在他们那里,任何事实都是一眼就能看清、一下就能查明的。

 

但可惜的是,包公只是被塑造出来的“神”一般的人物。

 

在现实中,作为普通人存在的绝大多数法官,并没有这种未卜先知、洞悉一切的能力。

 

所以,在诉讼中,“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其实是“能够被复原、被查明、被认定、被感知的事实”。

 

简单的说,过去发生的所有事情,其实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但“一去不复返”不等于“一去无踪影”,一个实际上存在和发生过的事情,总是会留下很多的“痕迹”。

 

通过这些“痕迹”,我们可以就可以拼凑和复原一段过去的事情。

 

而这些痕迹,也就是我们第二关要说的“证据”。

 

3

 

根据我在法律行业13年超过1500件案的亲身经历,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所说“事实”往往并不是原本发生过的那个“事实”。

 

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大多数当事人为了能够胜诉,在法庭上对法官说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这个可以理解,甚至可以被原谅。

 

但是,在我出来做律师后,发现有不少当事人,由于各种考虑,对自己的律师也不愿意说真话。

 

这就是一种很不应该甚至很危险的做法。

 

众所周知,选择律师的前提是“信任”——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如果对律师不讲真话,结果导致律师不能完整的了解案情,一旦对方在庭审中说出一些从未了解到的情况,或者拿出之前从来没准备过的证据,这个案件就会很被动,甚至可能直接导致败诉的结果。

 

所以,我一般建议当事人在法庭上“假话全不说,真话不全说”(之所以说“假话全不说”,是因为有经验的法官是可以听出来、看出来的,一旦让法官感觉某个当事人讲假话不诚信,那么他后面的倾向性就会很明显),但对于自己聘请和委托的律师,则尽量把各种有利和不利的情况都说出来,让律师进行筛选和取舍,也好对之后的诉讼有个准备的把握和预期。

 

但对于律师来说,当事人必须实话实说,不能欺骗自己的律师,否则就没有合作的基础和可能性。

 

4

 

第二关:证据关

 

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证据在诉讼中的位置无疑是最关键、最重要的。

 

正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包括当事人、法官、律师在内都是普通人,而不是全知全晓的“神”,所以只能通过外在的一些东西,来反推当初的“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

 

而这些外在的东西,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

 

在生活中,很多没有出现过纠纷、没有打过官司的人,往往都缺乏“证据”意识。

 

比如借款。

 

由于一般借款的都是认识的熟人,所以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既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也不打借据,就把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借出去了。

 

后面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的还好说点,那些直接给现金的,往往就没办法证明自己曾经借出过钱。

 

这个时候,真的是“人财两失”——朋友没得做,钱也收不回来了。

 

上一篇开头说的深圳的黄先生,就是这种情况。

 

他曾经和另外两个朋友先后有过几千万的资金往来,但直到最后发生纠纷,朋友拒绝还钱为止,他都没有和朋友签过书面的协议,或者让他们打借据。

 

正是因为没有借款协议或者借据,他才无奈的选择“看起来很像”的“不当得利”来起诉。

 

可惜,主张不当得利也不是这么简单就能得到支持的。

 

5

 

还是以黄先生的情况为例。出现了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

 

当然不是,其实还是有很多办法可以补救的。

 

比如找当时经手的、在场的、知情的人做证人,比如通过电话录音,或者在微信聊天的时候固定证据等等。

 

但是,如果既没有在事先签好书面借款凭证,后面也不想办法取得相关证据,而是直接起诉到法院主张“不当得利”,那就真的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了。

 

相对于没有多少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律师其实是有很多经验和方法收集证据的。

 

由于调查取证是律师职业的核心技能之一,所以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但有一句话总是没错的: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6

 

之所以要把“事实关”和“证据关”放在一起,原因就是本文题目所说的——

 

在法院——“有证据的才叫事实”。

 

如果把这两个部分归纳成一句话,那就是:“事实是基础,证据是关键。让证据重现事实,才能取得胜诉”。

 

而律师主要的价值之一,就是知道案件胜诉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然后有针对性的引导当事人搜集证据。而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知道怎么专业的整理和汇总,以更好的排列组合使用。

 

空口无凭,让证据说话!

 

通往胜诉之路(3)——“说服法官的关键在于沟通、表达方式”

 

第三关:沟通表达关

 

1

 

要想打赢官司,前提和基础是要有事实依据,而关键则是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光有事实和证据还是不够的,因为第一篇已经讲到,胜诉的核心在于:“说服法官”,而说服法官的途径在于沟通表达——能否达到预期,关键在于沟通表达的方式。

 

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和我自己做法官的经历是分不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2000万件左右,而全国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只有不到20万人,人均年办案超过100件。

 

而在北京、上海、广东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平均每个法官每年办案更是超过200件甚至300件。

 

扣除节假日,一个法官一年才200多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他们平均每天就要办结一件案。就按最简单的“开一次庭、出判决”这个模式,他们的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

 

所以,几乎每个法官都喜欢和习惯于“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尽可能迅速、直接的抓住案件的重点和关键点。

 

而这个特点,也正是当事人和律师所要知道的。

 

2

 

我原来在做法官时曾办理了上千件案件,所以也接触过几千名当事人和上百位律师。

 

说实话,大多数案件都已经没有什么印象了,但有一件2013年审过的案,我印象特别深刻。

 

那是一件标的额1000多万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家广州的装饰工程公司,被告是一家本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为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律师的表现差距太大了,让我不得不感慨:“同样是律师,水平差百倍”。

 

原告律师的起诉状写得特别清晰简洁,两页半就把整个事情全过程简明扼要的说清楚了。

 

这个案件的证据非常多,厚厚的几百页,但原告律师做的证据清单很专业——前面是一份整体的证据清单,把全部证据的名称和证明内容都详细而又按顺序写上去。而在后面的每一份证据材料前,又把该份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再次写上,从而不需要每次都翻回最前面看证明内容。

 

同时,它把每份材料里重要的内容全部用黄色的笔特别画出。因此,厚厚的几百页证据材料,但看起来一目了然。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案件都是很麻烦、很复杂的,因为证据材料多、案件流程长、法律关系乱,这个案件本身也不例外。

 

但是,在专业律师的梳理下,这个案件的情况非常清晰的展现在我眼前,不管是整体面貌还是关键细节,全部都清清楚楚。

 

被告聘请的是本地一位老律师。与专业的原告律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留给我的印象,实在是没办法说哪里好。

 

被告律师提交了一份长达8页的答辩状,看起来很全面,但层次不清、重点不明、没有逻辑性。似乎什么都说了,但看完后什么都不记得。

 

而被告的证据并不多,只有5份不到20页。但是,这些证据只写了证据名称和页数,具体要证明什么内容并没有写,而是被告律师当庭才进行陈述。

 

到了庭审的时候,原告律师的话不多,凡是之前起诉状和证据清单上有的内容,他基本上都会说见起诉状和证据清单,不再重复。

 

而被告律师则完全不同,一句话可以翻来覆去的说很多遍,在答辩状中已经写过的话,和各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在庭审中不停的重复、再重复,生怕我们合议庭法官记不住。

 

本来,由于这个律师年龄比较大,我们还是比较尊重的,尽量不打断他的发言。

 

但是,由于他每次发言时间都很久,而且重复来重复去,一个庭审从上午9点开到下午4点,还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每个人,还有书记员都疲惫不堪。

 

最后,我作为审判长实在是忍无可忍、无需再忍,于是告诉他:“有什么意见可以庭后书面补充,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

 

最后的结果,由于原告的材料真的很清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而被告律师到底在8页纸的答辩状中写了什么,在长达一天的庭审中说了什么,合议庭三个人都不太记得了,只记得他很啰嗦。

 

所以原告毫无悬念的胜诉。

 

3

 

由于这个案件给我的印象实在是太深刻,所以在离开法院做律师后,我一直记住了这个案件,也记住了“简单、直接、清晰”这个要求。

 

写起诉状,尽量控制在2页左右,把基本事情说清楚即可,没必要面面俱到。。

 

制作证据清单时,首先考虑证据内在的逻辑体系关系和重要性,然后把每份证据要证明的内容都简明扼要的写出来。

 

撰写答辩状,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来应对和反驳。而且,尽量不要超过三大点、3页纸。

 

开庭时,凡是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中已经有的内容,我会尽量不再说。

 

而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则尽量把时间压缩到5分钟甚至3分钟以内,只针对庭审的焦点,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不重复、不展开,庭后再补充书面代理词。

 

4

 

记得2015年代理的一件肇庆法院的建设工程案,下午2点半开庭,法庭调查结束时已经快6点了。

 

到发表辩论意见时,我站起身来,首先对合议庭微微鞠了个躬,然后说:

 

“合议庭三位法官,你们都辛苦了。为了不耽误大家下班,针对本次庭审中的焦点问题,我只简单说三点、三句话:第一,。。。。。。;第二,。。。。。。;第三,。。。。。。具体内容,我们会在庭后两日内提交书面的代理词。谢谢!”

 

整个用时不到3分钟。

 

其实,在发表意见前,我注意到审判长已经在收拾案件材料,而旁边的一位合议法官更是开始打呵欠。如果我站起来长篇大论,他们要么心不在焉的应付,要么会直接打断。

 

所以,我一开始先说他们辛苦了,让法官觉得自己的工作得到了理解和认同。同时,表示只说三句话。

 

果然,在我说了只说三句话之后,他们一起望向了我,比较认真的听我讲。

 

随后,对方代理律师也开始发表辩论意见。看得出来,这个辩论稿是提前准备的,但篇幅比较长,而且很多内容和答辩状有重复,与开庭时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也不一致。

 

在耐着性子让对方律师读完第一大点辩论意见后,审判长直接说:“既然被告有书面的辩论意见,直接提交上来就可以了,不需要当庭宣读了。”

 

说完,审判长宣布由于双方争议大不再主持调解,庭审结束,留下被告律师很尴尬的在那里。

 

不考虑庭审的实际情况,不考虑法官的真实感受,这样的律师也很难得到法官的欣赏和认同。

 

5

 

对于少打官司的当事人和经验不足的律师,很难想到这么一个简单却又无可争议的事实:

 

“每个案件对当事人包括律师来说都很重要。但是,对于法官来说,那只是他每年200或者300个案件中的一件,只是200分之一的工作量而已。”

 

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的法官,也许会在每一个案件中多花一些时间,多投入一些精力。

 

但是,由于每年的案件数量太多,而且法官也是正常的人,有自己的家庭、亲人和孩子,有自己的压力和烦恼,所以注定他们放在每个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都很有限。

 

因此,在知道这一点之后,作为律师,就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把握住这有限的时间,以最简单、最清晰的方式让法官知道、理解和接受自己一方的观点,从而达到“说服法官”继而胜诉的目的。

 

在这里,我比较推崇广州某前辈律师提出的“律师要把自己打造成”法官助理”,帮助法官简单高效的解决案件”的理念。

 

因为,在诉讼中,帮法官就是帮自己。

 

6

 

用最简单、最清晰的方式让法官知道、理解和接受自己一方的观点,这是一个“知易行难”的过程。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没有上百件甚至几百件案件的训练,没有上百万字甚至几百万字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很难做到的。

就像武林绝学“孤独九剑”一般,大家都知道它简单直接、一招毙命。

 

但要想练成独孤九剑,那就需要多年的功力和积累才有可能。

 

所以有人说,好的律师是“熬”出来的。

 

这里的熬不是混时间的意思,而是真的要“小火慢炖”,时刻注意,心急不得。

 

通往胜诉之路(4)——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第四关:对方当事人和律师

 

1

 

很多心灵鸡汤都会写道:“人只要做好自己的事情就行了,没必要太在乎别人怎么想、怎么做。”

 

这句话对吗?——当然有道理,尤其是用在过好自己的人生上。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关心、考虑甚至预判对方会怎么想、怎么说、怎么做。

 

因为诉讼的过程其实就是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相互博弈的过程,而只考虑自己怎么出招、不考虑对方出招的棋手,肯定没办法赢得比赛。

 

中国经典兵书《孙子兵法》中曾有“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说法,语出《孙子·谋攻篇》:“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意为如果对敌我双方的情况都能了解透彻,打起仗来百战就不会有危险。而如果不知道对手情况,只是自己做好,那么各有一半的胜负机会。假如对手的情况不了解,自己也没有做好,那么肯定是必输。

 

律师也同样如此。

 

只做好自己一方工作的律师,最多勉强算是合格。

 

只有料敌在先,才能百战不殆、成就卓越。

 

2

 

我曾经看过一篇报道,辞职法官做律师的,有80%以上都取得了很不错的成就。

 

原因当然很多——辞职法官往往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了一定的人脉关系、更专业等等。

 

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很少被提及,那就是法官形成了特有的法官思维方式,也就是法官可以同时了解原、被告双方的情况,因此,他在分析和处理案件的时候,往往会更加的中立客观,善于同时从双方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

 

这种法官思维一旦形成,在他做律师以后,也会习惯性的运用出来。

 

在拿到案件材料后,一方面知道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同时能够大致预判到对方的应对策略和基本思路——这种情况下,胜算当然会大很多。

 

当然,法官辞职做律师后,他同时也很了解法官的心理,可以说同时“知己、知彼、又知裁判者”。

 

而这种能力,则是习惯于做原告或者被告的当事人,以及经验不够丰富的律师所没办法具备的。

 

比如我经常说一句话:我不能保证每个案件都能赢,但就算最终无奈的输掉,我也不会让对方赢得太轻松。

 

3

 

不管是原来做法官还是出来做律师后,我都见过很多当事人或者律师,为一个案件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包括收集证据材料、准备诉讼材料等。

 

但是,他们的准备往往是从自己一方的角度出发的,而很少有人想到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应该怎么准备。

 

同时,即使有些人想到了要从对方的角度出发,由于经验不足,或者缺乏对对方当事人的了解,而不知道该做什么准备。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用到我们常说的一个词:“换位思考”——如果我是对方,可能会怎么做。

 

有些律师所举办的“模拟法庭”,也正是通过这样的形式,让原本只站在一方立场上考虑问题的代理律师,有机会亲身体验一下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会怎么想、怎么说、怎么做。

 

对于多数没有这样机会的普通律师来说,则需要自己有意识的“转换身份”——如果我是对方代理人,我会怎么做。

 

毫无疑问,如果能够形成这样的思维习惯,对于提高胜诉率,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胜诉率,将会有很大帮助。

 

4

 

第五关:法外因素

 

中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悠久的国家。

 

在过去几千年里,道德、关系和人情一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规则。

 

新中国建立后,在法治道路上,也曾经走过一段漫长的弯路。

 

1999年,中国修改宪法,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这以后,法律的地位开始有了明显提升,法治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2014年,中共中央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标志了中国共产党的新的执政理念和思路进一步固定和明确下来。

 

但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我们现在的法治环境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这也是无需讳言的基本事实。

 

所以,在民间一直流传着“小案讲法律,中案讲关系、大案讲政治”的顺口溜。

 

当然,这种说法仅仅是一种调侃而已。

 

根据我自己在法院十多年的工作经历,可以负责任的说,至少在我所工作的法院,90%以上的案件是没有干预和过问的。

 

而在少数存在过问的案件中,多数也只是一般性的了解情况,真正进行实质性干预的案件是极少数。

 

而那极少数进行实质性干预的案件,能够成功的也只是一部分。

 

因为承办法官也会思考自身安全的问题,没有人愿意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所以,案外干预是一个客观存在但一般情况下不用太过考虑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和代理人而言,把前面的四关做好,让案件有一个清晰明白的唯一性结论,才是最重要的。

 

毕竟即使存在案外因素,往往也是在案件可左可右的情况下才会有影响

 

而如果能够准备好确凿充分的证据、清晰明确的表达和对案件准备无误的预判,使案件可以得出一个近似于唯一的结论,那么案外干预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小很多。

 

而这,也正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5

 

全篇总结

 

根据前面上万字的分析,一个案件要想取得胜诉的结果,必须要过:1、事实关;2、证据关;3、沟通表达关;4、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关;5、法外因素关。

 

而其中不管那一关,只要没有处理和应对好,都可能会事与愿违、最终败诉。

 

因此,作为当事人,应当认识到胜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找到专业负责的优秀律师进行代理。

 

而对于代理律师,则要在上面五个环节的情况下,专业、认真、负责的把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做好。

 

只有这样,才能办好案件,才不辜负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和重托!

(广州菅志远)

分类标签

苏ICP备11080979号-2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