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与提交规则

仲裁诉讼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我们将重点介绍每种证据的基本内容和提交规则。

1.证据种类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的证据都是书证,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辞职报告等等。

物证,是以物品本身所存在的物理性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被员工毁坏的公司物品。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音响、图像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随着数码时代的到来,视听资料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经常会拿出与企业协商劳动纠纷的对话录音或视频。

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否则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者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请同事出具证言。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描述。当事人陈述,是庭审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很多时候,当事人认真准备了其他证据,却往往忽略了对自己陈述的准备,导致在庭上无意中认可了对方提出的某些事实或请求,或作出与自己提交的证据相左的陈述。因此,庭审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发言,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干扰或误导。

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的表现形式,除了双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等,主要就是庭审笔录了。当事人的每一句发言都会写人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如果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及时申请补正。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題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劳动争议案件中使用较多的主要是文书司法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和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等。勘验笔录,是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劳动争议案件中较少涉及此类证据。

1.证据提交规則企业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規则:

(1)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举证申请,具体规定参考本节“举证期限”的内容。须提交证据原件,实务中,立案时或开庭前一般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开庭时须出具原件以供质证。如果提供物证的,可以提交对物进行拍摄的照片;如果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拷贝件及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以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该翻译机构的公章。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则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应提供证据目录,企业应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写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以及提交日期和页码等。

.电子邮件能否作证据?

王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铕售提成款的问趙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其中写明:“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于5月10日向王某作出同意其辞取的答复。王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竞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

王某离开公司后,感觉十分懊恼,于是,于6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交了那封署名王某的辞职电子邮件,并出示了对该电子邮件的公证书。但王某否认其向公司提交过任何辞职申请,而且对于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不同意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从常理看,只有电子邮件持有者本人才能使用其邮箱地址,尽管在技术上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性,但综合王某在接到公司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不再上班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王某确实向公司发出了辞职申请。因此,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驳回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出纳,2008年11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经过检查,甚生告诉张某由于其身体较弱,所以要注意保胎休息。之后张某经常请假,给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2009年1月13日,张某在家休息期间,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向其邮箱发出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是“鉴于你2008年11月以来,多次请假,且擅自超假不归,己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通知你,即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尽快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张某未作出任何回复,也再未去公司。2009年11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111月的工资及报销生育费用。

[审理结果]

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交了1月13日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电子邮件,并出示了对该电子邮件的公证书。但张某表示,怀孕后其从不使用电脑和上网,所以从未收到过公司发出的任何电子邮件,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由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出解除通知,无法证明张某确实收到该邮件并了解了相关内容,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的解除决定并未送达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未依法解除,鉴于张某未实际提供劳动,裁决公司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其支付2009年1月~6月的待岗工资,按其原工资标准支付7月-11月的产假工资,以及按相关规定支付生育费用。

【律师点评】

同样是以电子邮件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一个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个企业胜诉,一个企业败诉;一个肯定了电子邮件的证明力,一个否定了电子邮件的证明力。虽然两个案子具体案情有所差别,但我们还是不难看出,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以及其证明效力到底有多大,是不能一概而论的。由于电子邮件具有易被人为破坏、伪造和篡改等缺陷,因此,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其“客观性”受到了很大的挑战。目前实务中,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不同程度地采纳电子邮件证据,但一般需满足2个条件:

一是,已经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

二是,相关案件事实除电子邮件证据外,还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科技的发展给的日常工作带来了便捷,但同时也给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带来了困难,因此,从避免争议和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还是建议企业对通过电子邮件与员工沟通确认的内容务必再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尤其是对事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等重要事项的电子邮件,切不可图一时方便而给将来留下隐患。

【政策应对】

1.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所有的证据都应当按法律要求的形式提交。如果举证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及时向法院作出说明,申请延期举证或由法院调取证据。

2.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应根据案情准备相应的证据,各项证据力求做到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切忌举出与证明目的无关甚至自相矛盾的证据。

3、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树立起证据意识,需要送达劳动者的各种决定或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请其本人签收,各种文件的归档和存放应规范有序,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从容面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査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霱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査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现地审査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査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亊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亊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査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査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亊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題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亊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亊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亊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离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展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当亊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亊人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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