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原创 仁良律师  仁良LEGAL  2019-08-06

 

在司法实践中,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为车主登记入户,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被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车辆挂靠实质上是一种有价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客运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客运经营申请,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客运经营。

 

而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实践中许多运输公司囿于自身财力和人力的限制无法满足运营市场的需求,而大量存在的个体运输业主又无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在此背景下,车辆挂靠行为应运而生并在道路运输领域广泛存在。

 

实践中,作为挂靠人的车辆所有者一般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而是聘用专职司机,由被挂靠单位为实际驾驶人员办理登记、上岗证、从业资格证后从事运输业务。故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上载明的单位是被挂靠单位。但实际上被聘司机接受的是挂靠人的管理,由挂靠人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分配工作任务以及发放报酬。

 

因而在双重管理的模式之下,被聘司机与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变得扑朔迷离。

 

一、实际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提供挂靠经营的单位之间关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答复》)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必须要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购买的车辆之所以将其车辆挂靠到其他单位,是因为其难以取得运输许可证,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挂靠是种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从立法精神上来说还是从社会效果上看,挂靠现象扰乱了正常的运营秩序,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多管齐下制止挂靠行为的发生。故挂靠行为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应当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聘用人员之间关系认定。

 

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聘用人员之间关系属于雇佣法律关系。

 

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所谓形式要件,是看双方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约定受雇工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则一般可视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由于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极少,因此要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为雇佣法律关系,还需结合实质要件来判断。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指:雇佣人对雇工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导的权利,而且这种命令指导是关于雇工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因此,雇工在完成这种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佣人,服从雇佣人的监督指导。

 

最后,雇工应由雇佣人所选任。

 

可见,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聘用人员之间存在的是民事雇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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