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995-02-15 劳办发[1995]35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2月8日传真电报)收悉,现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法规类型 劳动法行政法规 登录或注册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