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机构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相关主体
1.缴费单位。
2.工伤职工。
三、主要流程
1.缴费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为
工伤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符合条件,会保险经办机
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责令用人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缴费单位发放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的工
伤保险待遇。对新申报的工伤职工每月办理完毕上述申报审核手续的,
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列支,并进入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
一至四级退出正作岗位的职工、职工供养亲属每月办理完成相关
手续的,次月起社保机构通过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将因工定期
伤残津贴发放给工伤职工。
3.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四、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完成能力鉴定以后,所在单位应当填写《职
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
险待遇申报审核手续。
(一)新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社保经办机构联);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社保机卡联)或工亡证明(死
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的地区(如苏州)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A.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必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原件和复印
件,《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
和复印件;
B.其他与民事刑事案件有关的工伤事故,应提供有关部门(公
安、法院)的处理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C.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D.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须出具本人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申明。
(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至四级伤残的参保职工提交以下
材料
1.工伤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
印件);
2.《工伤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事故
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社保机构联);
4.工伤职工档案;
5.《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表》。
(三)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个人联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工亡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
费凭证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供养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1(原件和复印件)、与死者关系证
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4.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亲属须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五、注意事项 :
1.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2.领取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
抚恤金待遇.1)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
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
死亡的;(6)在被判刑收监期间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向社保经办机
陶提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供养亲属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包括经供
养亲属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出
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方可继续享受定
朗抚恤金,否则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支付。
六、争议处理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而引发的争议 工伤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
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
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
的,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
诉讼。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而引发的争议’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有争议的,可
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道仲裁。如工伤职工
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伤职工
所在地的仲裁委员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六十日之内当事
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
裁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
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了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中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
需注意,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