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加班工资应警惕的法律风险

由加班工资发放引起的劳动争议是近年来比较频发的劳动纠纷类型,很多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有的企业虽支付了加班工资,但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产生了很多法律风险,对企业非常不利。

 

—、加班工资发放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加班工资成本节省对策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且只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另外,不定时工作制度几乎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为控制加班工资成本支出,企业倾向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要采用上述两种工时制度还有几点值得注意:

 

1.审批手续须到位

 

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并非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认可自行约定就有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未经合法审批,即便双方自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如因此发生争议仍须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照样有权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会因此而增加。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仍享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权利

不论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同样还是视为加班的,企业仍旧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

 

职工享有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的,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发放的风险防范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的发放就是违法行为。有的企业在给劳动者开出了无数张的补休单的时候,就没有仔细辨别法律对上述三种情况的区别性规定,往往在平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也是按照补休的做法在操作,实际上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才可以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这类情况下,如遇到劳动者投诉,企业仍将需要补发给劳动者加班工资,之外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班工资独立于基本工资发放

 

实践中,不少企业将加班工资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这样的做法其实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鉴于法律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不列入最低工资构成,属于另行发放的范畴,如一同列入工资项目,企业较难证明已向劳动者发放过加班费,缺乏有力证据,若劳动者所提供的工资单上未列明的,则视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就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疑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因此,建议企业将加班费另行发放,单独立项,便于统筹。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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