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管理

—、“工资”范围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报酬广义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但并不是劳动者所有的收人都列人工资的范畴,例如:社会保险福利、生活困难补助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劳保用品的支出(工作服、手套等)、稿费、课件费、出差伙食补助、职工股分红和利息、发明创造或获得奖项的奖金等。

 

1.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    运动员体育津贴。

 

2.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    生产奖;

(2)    节约奖;

(3)    劳动竞赛奖;

(4)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    其他奖金。

 

4.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

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案例链接】

 

方某于2008年5月进入深圳某化妆品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并另外签订一份业务提成协议。分别约定工资按月发放,业务提成按季度结算。直至12月,公司以未收到货款为由不向方某支付业务提成,遂产生争议,方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提出,业务提成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属于奖励,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向方某支付业务提成以及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6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可见,业务提成也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当列入劳动争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处理范围,其性质并不因协议的形式而改变。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方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工资支付

 

1.      工资的支付时间

 

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一般按小时计算,结算期限不超过15天。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己的出帐、核对时间特点与劳动者约定每个月中具体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但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支付,除法定情形外不按约支付则视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此外,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曰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      工资支付程序

 

(1)    工资形式: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    领款手续:代领代发工资的现象在中小企业的日常工资发放中经常出现,很多时候容易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并可能出现程序性漏洞,还可能引发劳资纠纷。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发放工资,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要求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但建议企业仔细审核代领书面授权及代领原因,并将代领授权书及相关情况留存备案。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代领工资,以免发生法律纠纷,用人单位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代发手续简便,发放记录保存更加完整。另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还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与留存记录相印证。

 

(3)    阴阳工资单的法律风险:很多中小企业为了逃避或降低税费支出,采用阴阳工资单的形式,即多列支出项,在帐目上显示企业有较多成本支出以降低税费,例如实际上张三的工资只发放了1000元,但留存的工资单上则显示了1500元,而李四的加班工资实际未发放,在工资单上却显示发放加班工资600元,王五的餐饮补贴实际只有100元,却在工资单上记载着300元等等。但往往这些已入帐册的凭证日后会成为劳动者要求按照记载的数额如实发放的依据,结合劳动案件举证责任的原则,提供工资证明时更多的举证义务是落在企业一方,企业如向法庭提供帐册中的高开的工资单则会被认定为克扣工资,如提供真实工资单则是逃税,亦属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如制作阴阳工资单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还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和赔偿责任。

 

3.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1)    克扣工资: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巳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①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④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⑤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    无故拖欠工资: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还指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      病假工资的发放

 

国家规定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发放标准,则应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来确定。以上海市为例:

(1)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③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    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①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I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II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BI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IV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V连续工龄满8年及8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②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I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ii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iii连续工龄满3年及3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5.未提供实际劳动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而仍须照发工资的特殊情形:

(1)    履行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如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为代表出席;

(2)    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工资;

(3)    探亲假期、婚丧假期间的工资;

(4)    产假期间的工资;

(5)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6)    员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的工资。

 

三.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1)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①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②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査、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    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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