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深化,是实现企业自主管理的实现,被称为“企业内部法”,它具有如下的效力:

1.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只要合法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

2.对员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用以行使自主管现权。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承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申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旦是不需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共同构成了企业用工管理的主要依据。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汀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而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过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的合同。

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广加强员工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本单位职工遵守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属于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其规定。

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上,究竟谁高谁低,哪个应优先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如果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那么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随时保持劳动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彳、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或约定的一致,避免相互冲突引发争议。

典型案例

案例: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

2006年3月5日,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12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6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此合同于2006年3月20日被劳动部门确认。

2008年8月1日,纺织股份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8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8年8月5曰至2009年8月5曰;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职工每月工资1100元,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后来分厂有些工人看到集体合同的规定,要求将工资提高到1200元。而公司认为,公司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分厂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每月工资为1100元,而且职工已经同意,同时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同意将分厂工人的工资提高到1200元。于是工人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法》第3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集体合同具有确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最低标准的效力,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纺织分厂是纺织公司的下属单位,公司工会与公司订立的集体合同当然适用于分厂。因此裁决将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1200元。

 

为什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工人的仲裁请求,这也是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集体合同的效力。在公司工.会与公司间签汀的集体合同与公司与分厂职工间签汀的劳动合同规走的内容不一致时,究竟应该遵守哪一个合同的规定呢?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低了集体合同的标准,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适用集体合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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