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自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的法律限制。其中规定了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且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工资上要求的同工同酬等等条款,使得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逐渐被淘汰。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转而使用“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此类的“劳务外包”用工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是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模式,从而将其认定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义务及法律风险便随之转移,用工单位因此将遭受巨大损失。

 

一、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外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法院认定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案例,其审查的重点要素主要有:用工管理方式、劳动报酬支付主体、外包费用结算标准、劳务派遣资质等。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

 

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

 

在确定劳务外包关系时,首先要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其次在考虑劳动报酬支付主体、外包费用结算标准、劳务派遣资质等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需明确的是劳动报酬支付主体为承包方,在和外包公司合作过程中,不要出现任何“委托发放工资”、“转交工资”、“承包方代为支付劳动报酬”等类似条款或协议。在外包协议中还可以明确约定“总工作量”、“服务费用打包”、“加工产品数量”等结算方式,避免出现按人头结算的条款。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外包协议中应避免出现公司与承包方员工具有管理关系的条款,即整个协议对于“人”的管理涉及越少越好,切莫约定岗位数量、拒绝用工权、考勤及考核处罚权等,否则有可能会认定企业存在直接用工管理,导致企业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5、在同等条件下,还是建议企业尽量不要选择有劳务派遣的外包公司作为承包方,以降低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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