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期限

仲裁诉讼

举证期限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仲裁阶段的举证期限实务中,不少经验丰富的HR,甚至很多律师都认为举证期限,是到了诉讼阶段才存在的问题,至于劳动仲裁阶段,只要在第一次开庭时携带相关证据到庭,仲裁庭基本上都会安排质证,因此,不存在超过期限就不能举证的问题。但是,2009年1月1日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次对劳动仲裁阶段的举证期限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将面临仲裁委员会不予组织质证的风险。

目前的实践中,仲裁阶段的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并且会在《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写明,一般为10天或15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因此,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全面了解和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各种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尤其是对有经验的HR,更应随时更新相关知识,切忌犯经验主义的错误。

2.诉讼阶段的举证期限

诉讼阶段对举证期限的要求比较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将根据审理程序确定举证期限,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会明确告知当事人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3、特殊证据的举证申请期限

对于某些特殊证据,如需要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调査取证的,或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可以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条链接】

《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亊人应当在仲栽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亊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条当亊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亊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条仲栽委员会依法调査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亊项,本规則未规定的,参照民亊诉讼证据规則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离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当亊人依据〈民亊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当亊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常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亊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亊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亊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査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亊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亊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六条当亊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亊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亊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亊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亊人承担。《最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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