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需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7-9-4 0:00:00]

专业劳动法律师邱国开(电话15026491946,微信即为该手机号)2017年7月17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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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申请范围
浦东新区范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
申报材料
劳动(人事)争议申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打印)、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企业信息、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司法鉴定、工伤鉴定等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浦建路1619号(近龙阳路口)1号楼;联系电话:68812333转1151;

立案窗口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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