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规则
劳动关系历来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问题,《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施行并于2012年修改,未能在法律层面对何为劳动关系进行界定或罗列,仅表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形势的雇佣方式不断涌现,这些雇佣方式更为松散和灵活,都存在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表征,这为我们甄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抑或其他合同关系带来了困难。司法实践中,判定劳动关系一般参照《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来进行考量,即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之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经济上与人身上的隶属性。如合意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的劳动者之于用人单位隶属程度并不相同,松散型用工如何认定劳动者接受管理,用人单位发放的报酬究竟属劳动力使用的对价还是劳动成果的对价等疑难问题,个案审理中,要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避免因对法条的孤立、片面理解而产生法律适用错误。要依法维护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成果,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切忌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将劳动关系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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