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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条款的设计

协商解除条款的设计

 

【条款性质】必备条款

 

【范例设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设计解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且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但是,我们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没有书面的解除协议,用人单位就会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隐患,用人单位就很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协议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肉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中可以看出,协商解除合同的提出方不同,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后果也就不同。因此,协议应明确,“经(乙方〉劳动者提出申请,(甲方〉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解除协议中明确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均有一定的协助义务。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在与员工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时,还应在协议中明确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以约束员工的行为。这主要包括:A、工作交接;约定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方式、交接时间等。工作交接有助于避免工作脱节,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B、工作终止;明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C.财物返还;员工在用人单位期间,由用人单位配发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用人单位的财物,比如汽车、电脑、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由于劳动合同解除,应返还给用人单位,故应在解除协议明确财物返还时间、返还方式,以免员工在解除劳动后,擅自带走用人单位的财物。D、债务清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清査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欠有用人单位债务,如借款、赔偿款、罚款等。如员工对用人单位存在债务,则应在解除合同中明确债务的清偿日期及清偿方法。E、其他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需要与该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则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员工的相应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也应尽一定的协助义务:

1..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办理法定退工手续的文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劳动者的再就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和领取程序。

2.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只要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及时为劳动者办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不能因劳动者工作交接没有完成或有其他未履行义务而拖延办理。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该经济补偿金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留2年备査。

 

如果劳动者拒绝进行工作交接甚至出现劳动者一走了之,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实践中存在劳动者拒绝进行工作交接甚至出现劳动者一走了之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应从两方面应对:

1、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交接进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对工作交接的内容和程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劳动者可能以此为由拒绝交接。因此,用人单位应细化劳动合同的工作交接条款,并制订相应的配套文件以便于实践操作。

2.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劳动者未如约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工作,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岗位员工定期做工作总结上交公司备案,并将其定为每年的考核内容。、这样一来,即使该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或突然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也不致于措手不及,也可最大程度上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4.未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法律后果。

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可以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也可以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未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方面是,无法证明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而一旦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属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就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样用人单位就额外负担不必要的成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无法明确约束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应尽义务,一旦员工留职后未尽就尽义务或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存在无法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的风险。

5.未注明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方的法律后果。

前面我们已详细阐述过,由于《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金。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在解除协议中未注明劳动合同解除的提出方,对用人单位来说就存在额外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3.未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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