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诉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高XX,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XX区建新村XX号,现住上海市吴中路XXX弄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邱国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游XX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XX诉被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国开、被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XX、陶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并辩称,其于2006年5月起即在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2年12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人民币9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于2012年8月起,实行强制加班制度,每天从早上9点工作至晚上21点,双休日加班5小时左右,但从未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2月1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被告支付:①违法解约赔偿金134400元(按工作7年计算);②2012年8月-2013年1月延时加班工资20700元(按250小时计算);③2012年8月-2013年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2080元(按200小时计算)。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并诉称,确认原告所述入职签约等事实。因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公司与之解约。公司不存在要求原告加班的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不向原告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134400元及加班工资。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2013年1月的工资单,证明支付工资的情况。

3、个税完税证明,证明纳税及工资情况。

4、项目组“日常工作规范”(照片),载明:上午9: 00到达客户现场,下班时间为21:00。此规范自2012年8月6日起执行。证明被告的加班规定及在被告的安排下原告进行加班的时间。

5、日常费用报销单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餐费的情况。

6、原告工作记录的电邮,证明原告加班的情况。

7、开除决定、退工单,证明被告单方解约。

8、仲裁委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与燃气公司进行业务沟通的情况。

9、加班证明(包括有原告在内的7位员工签字,互为证明),原告自2012年8月_2013年1月加班时间为90小时,证明原告存在加班。

被告对原告证据1、7、8的真实性均予确认,但对证据7称,公司系合法解约;对证据2、3称,不能确认其真实性,且无法反映原告的工资水平。庭后,被告确认的原告工资构成与工资单芫全一致;证据4不予确认,称公司对加班有专门的申请程序规定;公司并未张贴这一“规范”的照片;证据5不予确认,不存在此类报销单,它只是项目组在外单位工作,公司给予的餐费补贴;证据6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9不予确认,并不存在加班事实。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同原告证据1)。

原告与XX经理的邮件(2011年12月19日),证明原告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利。

3、原告与上司钟XX的邮件及公证书,证明原告承认违纪事实。

4、钟XX(被告的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谈XX((上海XX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人证言,钟XX证明:2013年1月接到XX公司的投诉,称高XX曾劝说XX公司放弃市北燃气的项目,交由第三方承接;谈XX证明:2012年下半年高XX赴XX汽车公司,劝说XX汽车公司放弃承接市北燃气的项目,交由第三方;2012年12月,市北燃气公司向XX汽车公司投诉,说高XX以被告名义,要求将XX汽车公司承接的市北燃气项目转移至第三方。证明原告存在违纪事实。

5、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与原告的谈话录音,证明原告承认违纪事实。

6、XX汽车公司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证明被告与XX汽车公司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被告是XX汽车公司的股东之一。

7、XX汽车公司致被告函(2013年1月9日),载明:高X来我司找谈XX,意欲怂恿我司放弃市北燃气公司的项目,交由第三方,并许以利益;另据市北燃气项目经理俞X反映,高XX至市北燃气公司,向俞X要求将我司承接的业务转至第三方,并肆意诋毁我司形象,给我司造成恶劣影响。证明原告的行为已对XX汽车公司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也影响到被告。.*

8、关于开除解决方案事业部高XX的决定、工会通知函,证明公司依法解约。

9、《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网站截屏,《奖惩规定》处罚种类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开除。第七条/(三)规定:以下违纪给予记过,并可免除或撤销职务、降薪、减薪......4.违反机密、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司或第三方资料、信息泄露者……。第七条/(四)规定:以下违纪给子开除(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7.未经许可在外兼职、参股组建、承包经济实体与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者……;13.利用职权谋私或在对外交往中收取不当财物商业贿赂者。第八条规定:公司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包括第七条但不限于第七条,如有违国家法纪、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职业操守,公司仍视情节轻重和行为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开除。《考勤规定》第七条规定:员工加班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才有效,且加班当日晚9点前离开公司......。证明公司解约符合规定;公司对加班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存在原告所谓的加班事实。

 

原告对被告证据1、3、5、6、7、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据3的内容予以否认,称公证书未证明电脑中保存的文档是否真实,对证据7称,该函件是后补的,且对内容不予确认;证据2系打印件,不予认可;证据4不予认可,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谈XX是凭主观猜测,钟XX是被告的部门经理,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据9不予认可,且被告是电脑公司,可以自行修改、制作电脑截屏。

 

本院对双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被告彼此确认的证据,本院亦予确认。

 

原告证据2(工资单),被告在庭后出具“说明”,载明的工资构成的内容、金额,与原告工资单所载完全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证据3系税务部门出具的,本院对此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无法证明系被告出具,故本院对此不予釆信;证据6显示载有收发时间及收发件人,且均为打印件,无法证明为往来的邮件,退言之,即便在下班之后有收发邮件的情形,也并不当然的表明存在加班;证据9即便真实,仅凭员工相互之间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还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证据2(邮件)系打印件,本院对此难以釆信,退言之,假使它是真实的,也仅表明原告设想在离开被告后,欲接受由XX公司承接的项目,但此举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证据3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此有异议,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证据4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作证,且原告对此未予确认,形式不符合;同时,钟XX系被告管理人员,与被告存在显现的利害关系,故本院对此难以釆信;证据9,被告无法证明已向原告送达或告知规章制度的内容,故本院对此难以釆信。

 

结合原被告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于2006年5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技术工作。双方于2012年12月签署自2013年1月1日起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9600元。

2013年1月11日,原告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钟XX向原告发送邮件:你在XX汽电及其客户那里做的小动作,现在我及公司领导全知道了,影响极坏!要求你立即停止这些动作,否则将面临法律诉讼。1月13日,原告对此予以回复:…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简单汇报如下:此事影响不好,在此向您及公司领导道歉。事情从始至终,未涉及XXXX的利益,我也未打着XXXX的旗号去做任何违法的事。我是以个人名义与谈XX谈,目的也仅劝说其放弃而已,并未采取任何不当手段。我坦诚曾协助他人争取这个项目,但这个业务与公司无关。你说我早就不想做了,不知你如何得出这一结论,至少到目前为止我还是做好每一件事情。

 

 

2013年1月28日,被告致函工会,载明:高XX在职期间,利用个人关系,意欲将关联单位上海XX汽车公司承接的项目转移至第三方,并从中牟利。公司接到投诉,根据......规定,决定与高XX解除劳动合同。请工会收函后提出意见。盼复!是日,被告工会回复“知悉”。2月1日,被告作出“关于开除处理解决方案事业部员工高XX的决定”,载明:解决方案事业部员工高XX,工作期间,受人指使,利用个人关系,意欲将公司关联单位上海XX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X汽电)承接的上海XX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市北燃气)的项目转移至第三方“xx公司”,从中牟利。公司在接到XX汽电的投诉后,即与高XX沟通,高XX承认存在上述行为。高XX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虽尚未给XX汽电造成直接损失,但已严重损害XX汽电和我司的利益和市场信誉,并在市北燃气客户处造成恶劣影响。XX汽电和市北燃气均向我司表示了强烈不满,要求我司严肃处理。根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高XX开除处理,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退工证明,载明:2013年1月31日解除合同。

 

2013年9月6日高XX(申请人)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34400元、支付2012年8月-2013年1月期间250小时的延时加班工资20700元及该期间200小时双休日加班工资22080元。仲裁委审理期间,向市北燃气公司的负责人俞X查实相关事实,俞X称:2012年底,原告至市北燃气公司,称市北燃气公司与XX汽车的业务即将合同到期,市北燃气与XX汽车是否继续合作?市北燃气公司未予答复;2013年初,高XX再赴该司,冋双方是否继续合作?称若不合作,可选择第三方公司。双方未就此进行具体商谈。后,市北燃气公司依然与XX汽车签订业务合同。原告未再与市X燃气公司,其中,原告不存在诋毁XX汽车的言论,也不存在劝说放弃合作,市北燃气也未就此向XX汽车进行投诉。2013年12月12日该仲裁委裁决[黄劳人仲(2013)办字第1693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约赔偿金134400元,申请人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对此均不服,先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与劳动者解约的,此举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置,因此,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慎而又慎。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而且还应当证明作出解约决定的程序合规。用人单位作出解约必须是有章可循。原告是否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且已达到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被告的解约是否符合规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须对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直接解约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

 

从被告提供的邮件、对话录音等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的确存在曾向市北燃气公司表示在与XX汽车公司合作项目到期后,可以考虑与他公司合作的行为。可否认,原告的这一行为,属于利用自己知悉市北燃气公司与XX汽车公司之间存在项目合作以及熟悉他们的工作人员,易于接近、便于沟通的机会,为第三方游说市北燃气公司考虑新的合作者。尽管原告游说的对象并非与被告合作的相对方,但原告的这一行为可能有损XX汽车公司的利益,这自然令XX汽车公司投资者之一的被告很是气愤。然原告的这一不恰当的行为,是否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被告对此仍需充分举证证明。被告主张原告违反了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中“违反机密……造成公司或第三方信息泄露”、“未经许可在外兼职……”、“利用职权谋私……”以及“公司对违纪员工处理包括第七条但不限于第七条……公司仍视情节轻重和行为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开除”等诸多条款的规定,属于可以直接解约的情形。在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送达并告知原告知晓,因此,以此作为解约的依据,本院难以釆信。退言之,假使该规章制度真实存在,是原告利用被告举证的弱点而否认其真实性,那么,“造成公司或第三方信息泄露”的情形,也只是记过、降薪、免职等处罚,并非直接解约;同时,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在外兼职……”的情形;而原告技术人员的身份亦表明其并非一个有职权的人物,同样被告也未有证据证明原告为己谋私;至于“公司对违纪员工处理包括第七条但不限于第七条……公司仍视情节轻重和行为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开除”,该行为孰轻孰重,难以把握,但被告不仅需视情节轻重,同时还要结合行为结果,而原告的这一不当行为并未造成任何结果。因此,即便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被告的这一解约依然存在瑕疵。无论是按照规章制度,还是没有规章制度,被告的这一解约属于不够谨慎。被告与原告解约并不合法,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解约赔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超过6.5年,故按照7个月的工资计算补偿金,并按双倍补偿金计算赔偿金。原告的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加班,是指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继续进行工作的行为。劳动者主张加班的,须提供证据证明,不仅证明存在加班,还需证明存在所主张的加班的时间。原告提供的报销单,并难以证明存在250小时延时加班或200小时双休日加班的情形,且被告所称因项目组赴客户处做项目,故支付餐费补贴,此情也属合理;而原告提供的“规范“(照片),无法证明系被告发出,故本院不予釆信。为此,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44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告高X违法解约赔偿金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靖宇

书记员 连晓蕾

二0—四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法院网链接: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ezjrmfy/shshpqrmfy/ms/201405/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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