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忠诚义务公司提前解约合法

员工违反忠诚义务公司提前解约合法

 

2009年,李某与太仓市某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员工不得参与和公司利益冲突的其他经营活动,当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一旦存在或出现利益冲突,应当书面通知公司,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有任何与本公司有交易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或竞争企业的财务利益亦属利益冲突的情形。李某在担任该企业销售总监期间,将其姐入股的一家企业取代公司的原分销商,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仍促使该企业与公司进行交易。后经他人举报,公司发现该情形,便解除与李某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该企业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是劳动合同的两大附随义务。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延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应恪守信用,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某违反了公司利益冲突规定,与其经手的经销商存在利益关系,又未及时主动披露该关联,违背了对公司承担的忠诚义务,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属正当合法,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竞业限制应遵守,违约金过高不支持。

 

【裁判摘要】

 

法律规定按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条件。劳动者离职后即至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用人单位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并非恶意促使竞业限制条款生效。故竞业限制条款在用人单位按约履行义务后对劳动者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如约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调整。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史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车间主任一职,每月工资2500元,其中500元为竞业禁止补偿金。史某可以接触到科技公司技术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行竞业保密限制协议:未经科技公司同意史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合同同时约定科技公司在史某离职后每个月向其发放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为1500元以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后违约金为史某年收入的100倍。2010年11月15日,史某以回老家装修房屋为由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科技公司同意了史某的辞职。2010年11月17日,史某即到与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2010年12月13日,科技公司用特快专递向史某邮寄通知一份,通知史某来领取离职后第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500元。后科技公司主张史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遂诉至法院要求史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264万元。史某认为,离职时科技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其离职时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自己没有约束力,后其至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科技公司在知道其已经在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后才发出领取补偿金通知,是恶意促使竞业限制协议生效,恶意促使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故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自己没有约束力。最终法院认定史某违反竞争限止义务,并依法调整其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万元。

 

【法官提醒】

企业高级技术人才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这类人的离职带给企业的不仅是岗位的缺失,亦可能会造成企业技术秘密的流失。本案给企业如何约束高级技术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法律上规定了企业可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违约金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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