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留存、收集重要证据

仲裁诉讼

工伤事故发生后留存、收集重要证据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一)现场和书证的保存。

1.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亲属或同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第一现场。

对于可能迅速消失的物证或者现场,如果不适合或者不方便申请证据保全或者证据公证的话,可以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来保护现场,或者邀请目击证人对物证和现场进行见证,制作见证笔录。对于物证和现场的录像和拍照应当尽量详细和全面,以免遗漏或疏忽有关的事实或者细节,造成证明力的降低。例如,对工伤职工受伤的部位进行不同角度、不同比例的拍照,以便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受伤情况。当事人在邀请见证人作证时,应当尽量邀请那些社会评价比较高、社会影响好的人来见证。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于现场的环境和人物并不熟悉,或者在场的人不愿意配合见证的,应当及时寻求有关行政机关的帮助,比如通过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以便保存证据。

2.送医治疗的,最好送往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有协议的医院治疗,如果路途太远、情况紧急,可以就近治疗,但最好能够及时转院治疗。

治疗期间,如果是单位支付治疗费用,单位会要求保留相关的医疗票据,但职工应当要求一份复印件,以备后用。如果是职工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则应当在结算费用的时候,仔细阅读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文件的内容,包括核实其登记的工伤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入院陈述等内容是否有误;若有误,应当及时指出,要求医院重新出具,或者进行修改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职工往往需要到就诊过的医院复印病案材料。在复印资料的时候,应当尽量复印齐全,并要求医院在每张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二)确保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通常,工伤事故发生之时都会有其他的同事在场,他们是目击证人,应当与他们沟通,向他们讲述自己的遭遇,得到他们的同情。同时要讲解保护证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规定,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请有关目击证人书写证词,证词应当签名并预留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以防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核实。证人作证以亲自到庭作证为原则。如果证人在外地,可以先垫付其差旅住宿费,然后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向对方追偿,如果胜诉,证人的费用会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对于证人的调查方式可以不拘一格,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取证方法。例如,可以根据证人的需要到其家中、工作场所或者其他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对于证词的书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以问答的形式记录证词,然后让证人签字确认,也可以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词。在征得证人或者被调查者同意后,可以对其进行录音、录像。

(三)保存好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

如果签有劳动合同书当然是最好不过,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书,应当寻找工作中用过的工作证、进场证、通行证,以及考勤记录、工资条、招工资料等。这些材料上最好加盖有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印章,如果没有加盖印章,应当了解制作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争取必要时请他们出庭作证。

其次,要保存好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证据,因为在确定具体的各项工伤待遇金额时要用到。如果是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可以直接要求银行打印或出具代发工资的凭证,并要求其加盖公章。如果是现金领取的工资,单位财务部门都会保存有签名的薪资表,应当要求财务部门复印,或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四)保存好有关录音或其他视听资料。

录音资料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隐私的,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或仲裁庭。在制作的录音或者录像中,要明确录制当时的时间和地点,最好从对方口中说出来,这样更具有客观性。

手机短信也是一种新型的视听资料,只要符合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同样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在保存手机短信的时候,为了保险起见,最好到电信营业部门要求打印相关的短信内容,这样可以直接提交打印件,方便法庭留存证据。

(五)查阅复制书证的注意事项。

在工伤事故纠纷中,往往需要到有关部门查询和复制有关的书面材料。在查询之前,要了解清楚书证保存单位要求查询者持有什么样的证件或文件、允许查询的程度、范围和方式、哪些人可以被允许查阅以及查询的开放时间等。这些都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书证保存单位的档案查询部门来核实。在正式查询前,还应当根据案情弄清需要查询取证的内容和范围,制定查询计划。其次,在查询过程中,既要全面阅读,又要突出重点,积极寻找对自己有利之处或者对于对方不利之处,善于发现其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对于不允许复印或者拍照的材料,可以进行摘抄,但要注明摘抄的出处和来源等情况,以便以后核实。

(六)收集工伤事故证据的原则和方法。

综上,在收集有关工伤的证据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由于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否则,不但证据得不到采纳,还会因为妨碍民事诉讼而被法院制裁;收集证据的方法应当合法,不得采取威胁、引诱、贿赂他人以及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采集证据。

2.收集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收集证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全面而客观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

3.收集证据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

一是收集证据既要全面又要相对集中,力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二是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和方法,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当事人和其他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三是收集证据要抓住时机,在不少情况下一旦错过有利的取证时机,就会给以后收集证据造成困难;

四是收集证据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的手段,比如电子化保存证据,在收集工伤纠纷的证据时,要选择恰当的方法。

首先谈谈取证的步骤。

第一,要明确取证的目标。取证的目标就是前文所讲述的“证明对象”问题。也就是要求取证人事先应当搞清楚取证要查明什么样的问题,或者需要查寻什么样的证据,你打算用这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什么主张或者去反驳对方的什么主张。

第二,明确了取证的目标后,应当分析和筛选已有的证据材料,看看哪些已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哪些材料还不能作为证据,这些不能作为证据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据线索的价值,从这些证据线索可以顺藤摸瓜收集到什么样的证据。从而确定还需要取证的材料范围。

(七)证据公证的程序。

先看一个案例:老吴是H市R区某机械厂技术员,2003年12月,老吴在车间使用车床时,因机械故障导致其左手拇指和食指断裂,工友老金、老王在同一车间上班,发现后立即向工厂汇报并将老吴送往医院抢救。事后,老吴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前,老吴请老金、老王到工伤认定部门作证,证明老吴当时是在工作中受伤,但老金、老王都是外地人,即将返回老家过春节。律师建议老吴对证人证言进行公证,老吴遂向H市R区的长安公证处申请证人证言的公证。公证处接受申请后,对老金、老王的身份证件予以核实,并保存了复印件。然后老金、老吴在公证员于某面前,当面写下了证词并签字盖章,长安公证处遂出具老金、老王证词的公证文书。在工伤认定中,机械厂试图否认老吴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受伤,老吴即出示了老金、老王证词的公证书。工伤认定机构根据公证书和其他材料,认定老吴构成工伤。可见,由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经历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过程比较复杂。其间,对于一些不容易保存的关键证据,可以申请公证。经公证的证据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不能被推翻。工伤认定机构、仲裁庭、法庭都应当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关于证据公证的范围,

其一,有关书证比如劳动合同书、赔偿协议书等,如果可能存在争议的话,最好加以公证;

其二.,某些录音证据也是可以公证的,比如某些目击证人不会书写证词的,可以邀请其到公证处进行录音;

其三,证人不能到庭的证言,最好进行证词公证;

其四,其他真实性不容易确定的证据,比如从用人单位网站上所下载的网络资料,如果对于官司具有关键作用,则应当经过公证。这种网络资料由于没有加盖印章或者签字,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容易受到挑战和质疑,一旦经过公证,其证据效力就得到加强。关于证据公证的程序,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首先,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的申请;其次,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身份证明,并如实陈述证据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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