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成为双方法定义务

  ■热线提问 张女士是某企业的人事管理人员,她反映每到年底年初,就会有员工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提出辞职,有的员工因为提出的特别突然,企业一时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人员接替其工作;有的员工甚至提前一天通知要辞职,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对企业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张女士想问,按照《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否应该配合企业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呢?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专家解读 在现实情况中,虽然明知应该为企业站好最后一班岗,但是也有一些员工担心提出辞职之后企业故意克扣最后的工资,因此不愿提前透露辞职意向,而是在领到了最后一个月工资之后突然请辞。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有责任配合单位做好交接工作。

  如果员工突然提出辞职,第二天就不来上班的话则属于严重违纪,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这名员工的赔偿责任。而劳动者也不用有这方面的顾虑,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并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有责任为员工结清工资,并且不得扣押员工档案或其他物品。

  以往办理工作交接,主要是按照习惯或公司的规定执行,但应该怎样交接、是否交接完毕,缺少科学的法律依据,也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因此,《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上述法规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作交接如何办理,应当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单位和员工约定以公司相关规定作为交接标准的,必须在合同中事先注明。双方事先约定好交接方法,员工交接时有依据,也限制了个别公司在员工交接时故意提出苛刻要求,并借此逃避经济补偿金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一个约束双方的条款: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明确为“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公司的经济补偿,应该在办完工作交接后立即支付,否则就属违法。

  ■特别提示 试用期提出辞职的时候,劳动者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确定是否在试用期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若因违反规定而无效的,比如过长的试用期约定、多次约定试用期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双方确定的“试用期”实际上就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试用期,此时辞职还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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