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有效吗?

仲裁诉讼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有效吗?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届满后,只有新的证据才是有效的。什么是法律上的新的证据呢?“新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査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新证据的提出时间,如果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增加了自己胜诉的几率,但可能会造成诉讼期限的延长、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当事人额外的损失,所以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題提示】

在一审中收集却不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案情回放】

1998年,万风公司在承建新市区综合楼过程中,先后多次从砼构件厂购买楼板价值68,709.75元,到2003年6月仍未全部付清。砼构件厂将万风公司起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万风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且在一审开庭时无故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按缺席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后,万风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了向砼构件厂已支付货款2万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万风公司虽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了砼构件厂收到货款2万元的收据,但该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条件。

【关键证据】

收据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但是由于万风公司未遵守举证时间的规定,而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举证指导】

法院之所以未采纳该证据,是因为该收据一直是由万风公司持有,万风公司在一审并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也未提出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该证据不是“新的证据”,即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后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更不属于当寄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该证据应是万风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而由于自身原因未提供,造成了该证据失去了效力,理应由万风公司承担因证据失效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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