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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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部分法定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险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而故意隐瞒劳动者数量,只为小部分企业髙管缴纳社会保险,而不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故意不按照法律规定订立职工名册或者建立虚假的职工名册,这都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2002年国务院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要求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和录用时间等进行记录、保存,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检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名册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一栏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三种用工形式选择填写当然,全日制用工本身还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灵活用工需要,可以依法选择上述全日制、非全日制和劳务派遣三种用工形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另外,对于用工起止时间如何填写?首先用工的开始之日应该都有,用工的结束之日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应当是明确的,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法确定何时出现解除和终止的情况,无法预测结束时间,这就要求在结束时才记载到职工名册上。但如若企业未按规定制作员工名册,将被劳动行政部门追究如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定期的监督检査中若被发现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劳动行政部门将会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备査。

2.罚款:对于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的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建立职工名册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建立企业职工名册,就会面临承担较大的违法成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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