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待遇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以下重点阐述,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待遇

一、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一方面扩大了个体原因导致工伤的认定范围,在职业病扥慢性病和突发事故、意外伤害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不能预见、不可控制的突发疾病。同时对于扩大的范围做了限定;另一方面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具体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的时间。

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从事的工作的岗位。

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强调突然发作、情况紧急、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赛等突发疾病。这些疾病的特征是个人不能预料、不可控制、难以预防的。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该从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并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书为证据。

要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对时间和地点进行了限制;是否经过清酒,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务后死亡,则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死亡时间若在48小时之外,则不应视同工伤;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若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即使家属中途放弃抢救治疗,也应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而挺身而出的情形。这里没有时间、地点、原因等条件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国家理性,其行为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提倡和保护。

这里的抢险救灾,只要劳动者是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公共利益乃至公益性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国际劳工组织《1964不安吧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121号)第三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主要是指在军事训练、施工、上下班途中遭到意外致残;或者是在执行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共利益、患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情形。

旧伤复发的确认,应该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并由具有认定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

二、视同工伤的保险待遇

职工就有前述1、2种情况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第3项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1、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登记,从一级到十级,由高到低分别给于个人27个月至7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一级到六级的,从高到底分别给予本人工资90%-60%作为伤残津贴;需要护理的可以享受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30%的生活护理费。

2、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为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为没人每月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伤残补助金依据在不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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