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认定具体操作

上海市工伤认定具体操作

  1.本市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有何规定?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何责任?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②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

 

  ③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④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⑤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⑥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⑦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9.工伤认定是否需要调查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10.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少天内作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11.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哪些部门制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目前执行的目录,由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联合制定的,职业病分为10大类128种和4个开放性条款。

 

  12.本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附表

以下医疗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

 

序号

医疗机构

批准项目

地址

联系电话

1

上海放射医学专科

门诊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斜土路2094号

64048043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其他职业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

控江路1665号

25078999

3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分院

其他职业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四川北路1878号

56663031 *职业病科

4

复旦大学

附属华山医院

其他职业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62489999

5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

医院

尘肺,其他职业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

腾越路450号

65693023

55530288

6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

防治院

尘肺,其他职业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

成都北路369号

62672200 *职业病科

7

上海市肺科医院

尘肺,其他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

政民路507号

651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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