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法律实效化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195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第91号建议书人)对集体协议的定义是: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双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此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协议。2004年新修订的《集体合同规定》则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一)平等协商制与集体合同的订立

平等协商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为签订集体合同而开展的磋商活动,在国外通常使用的是“集体谈判”一词。平等协商是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部分。签订集体合同必然要经过平等协商,但平等协商并不一定导致集体合同的签订,只有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悄况下才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成果的体现。通常而吉,开展平等协商和汀立集体合同应当坚持以下原則:一是合法原则。包括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程序合法和集体合同本身内容合法两个方面。二是平等原则。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三是诚信原则。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保持诚实信用,如实公开资料,客观提供主张等。四是公平原则。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共贏。五是平和原則。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加强协商和沟通,减少对抗和冲突。

…案例:职工方协商代表的独立性与集体合同效力

江苏苏州某日资化工制品企业,在成立后不久就按照我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工会,并召开了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并通过全体职工选举副总絰理兼管理部部长曾某担任工会主席。依据集体合同相关立法规定,该企业在与取工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经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各自确立了5名协商代表。其中,副总经理曾某被确定为担任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进行民主的集体协商。但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曾某并没有摆脱自身管理者角色的束缚,不能够切实地维护职工利益,而是多次以企业管理者的身份代表企业企图说服其他职工代表接受企业所开出的一些条件。企业很多职工对此表示不满,但同时也表现出无可奈何,认为企业是在通过不合理的人事安排来达到合法效果。

本节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此种悄形下订立的集体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是在集体协商代表不能切实维护本方的权益时,职工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集体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平等协商原则,所以,集体合同规定中确立了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对等原则。但是,在本节案例中,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同时又兼任管理者角色时,会导致双方的协商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如果副总经理曾某不维护职工利益而达成集体合同,这样的集体合同在双方合意方面是存有瑕疵的,会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査时应该认定为程序违法。

另外,集体合同的生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适格;二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三是关于集体合同亊项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存在合法性或妥适性问题,将会导致集体合同的无效或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关于第二个问题,对于不能切实维护职工方权益的集体协商代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职工有权对协商代表进行监督,并可以更换协商代表。

 

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的第一个步骤就是确定平等协商代表,就相关事项与制度进行协商。对丁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及更換的有关规则,企业应。予以拿捏和明确:

1.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平等协商代表由本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用人单位层级的平等协商中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平等协商代表也可以外请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请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1/3。

平等协商代表的职责。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平等协商的人员。平等协商代表的具体职责在于:1.参加平等协商;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悄况并征求意见;3.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平等协商代表的更换。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企业一方协商代表。

关联法规

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革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法》

笫30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

第6条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中华全总《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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