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下有无加班费?

[案例]王某系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每完成1个标准件发给25元工资,月标准为45件。2001年6月,工厂接受大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方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王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2001年7月至11月间多完成正常定额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王某的报酬。王某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在加班工作期间,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拒付王某提出的加班工资要求。王某不服厂方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支付其在加班完成定额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调查认为,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厂方提出的实行计件工资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妥,于是裁决厂方补发王某的加班工资并赔偿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费。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劳动者完成定额之外加班,用人单位拒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加班,只要认定王某的超额完成任务为加班行为,那么就应支付加班工资,反之,则不予支付。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劳动。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那么,在8小时之外应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劳动,就应属加班,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在计时工作状态下认定加班的标准。在计件工作状态下该如何认定呢?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标准。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属于加班。本案用人单位规定了每位职工应完成的定额,即每月计件45个标准件,完成了45个标准件就应认定为王某等人完成了工作任务。超额完成定额工作量,按照厂方的规定是多劳多得,但这种多劳多得仅适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本案王某超额完成定额是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就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自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其次,本案用人单位明确要求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劳动,并且事先征得了本企业工会的同意,无论从形式上和出发点上看都是要求王某加班。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额完成了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不适当的。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分别情况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而且明确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由此可见,本案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补发王某的加班工资及应得的赔偿金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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