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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法规类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颁布

法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法规类型: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2-06-28 09:39:53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约定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 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 仲裁裁决书未列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法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6号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民[2000]44号 2000年8月15日)

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

  近年来,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加强执法的统一性,我院召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对此进行了研讨,对某些问题达成了共识。现将研讨形成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下发给你们试行、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附: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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