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已近两年,为进一步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劳动局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于今年8月15日至16日,在高院和劳动局有关领导参加下进行研讨,形成了意见,现颁发如下,请本市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参照执行。
一、受理及受理中的有关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部及其市劳动行政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未经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应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仲裁中发现超过仲裁时效的,应裁决不予支持;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或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间不行使申请仲裁权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为由于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申请仲裁权的,应作出实体处理。
非因当事人主观过错超过仲裁时效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